关于进一步开展禁止校园内饲养宠物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05浏览次数:4537

为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卫生、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我校已于2013年11月起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禁止饲养宠物的工作。为进一步有效开展此项工作,彻底清理校园内饲养宠物现象,保障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现做如下通知:

1.按照《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我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严禁在校园内饲养狗、猫、羊、鸟、鱼、鼠、兔等宠物。已经饲养的,务必在2014年5月4日以前自行处理。

2.保卫部、学生工作部和后勤管理部将联合青菱派出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检查,对于所发现的宠物,当即罚没,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此前对宠物禁养工作已三令五申,因此对于校园内饲养宠物的学生个人,一经发现,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从重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4.请广大学生从自身安全和维护校园环境出发,对于饲养宠物现象和个人及时举报,学校将会立即处理,举报电话:学生工作部88147126、保卫部88147377;举报邮箱:wybuxgb@163.com。

 

 

    附件:相关管理规定摘录

 

 

保卫部  学生工作部  后勤管理部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相关管理规定摘录

 

  1.《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以下简称禁养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违反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养区内养犬,或者不按规定处理幼犬的,没收犬只,并可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2.《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九条 故意扰乱学校教学、生活、工作秩序,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屡教不改者。


[责任编辑:代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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