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执行力,凡我校科级以上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有关校纪校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问责情形
(1)班子之间不团结,各自为政;
(2)落实学校各项决议不及时、不作为、执行力低下;
(3)无故不按时参加学校重大会议;
(4)擅自办班和设立“小金库”;
(5)部门之间公款相互宴请,工作日午间饮酒;
(6)利用自己分管的工作便利,接受礼品、礼金;
(7)行为不当对学校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问责方式
根据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处罚分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解聘辞退等。一年内受到问责的个人2次以上、单位累计4次以上,取消当年个人及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加重问责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问责
(1)主动上报违纪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的。
三、问责程序
1. 由纪委监察部、人事部、校办联合成立 “问责工作办公室”(简称问责办),设立投诉电话(88147318)邮箱(18995508642@163.com)。
2.采取单位自纠、问责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督查相结合。通过上门、电话、电子邮件、匿名信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要提供涉及到的人员姓名、事实依据;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自查自纠每月向问责办上报一次是否有违纪的情况。
3.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书面问责决定通知书5日内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办接到学校工会递交的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
4.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学校有关制度追究责任。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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