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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拟扩大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

来源:系统管理员浏览量:782发布时间:2014-05-10

 昨日,全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座谈会在南昌召开。记者会上获悉,为促进全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江西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今后我省拟扩大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包括扩大招生自主权、扩大专业设置自主权、扩大收费自主权。同时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包括设立发展专项基金、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民办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等。

 管理体制: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类

 按照学校自愿申请,将我省民办高校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包括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高校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

 队伍建设:建立人才中心民办教育分部

 民办高校必须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其参加职称评审、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的前提,省教育厅建立人才中心民办教育分部,具体负责民办高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民办高校教师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

 对已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高校专任教师,按公办高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支持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开展对口帮扶,鼓励公办高校派遣干部、教师到民办高校挂职或任教,定期从民办高校中选派青年教师到公办高校锻炼。在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评审与转化、财政拨付科研经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权利。

 政策扶持:省财政设立发展专项基金

 省财政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并逐年增加,重点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科学(课题、项目)研究,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表彰和建立为民办高等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当地同类公办高校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建立政府购买民办高校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经费,要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其次用于教师培训、教师最低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建立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公益基金会,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高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

 办学权利:扩大招生、专业设置、收费自主权

 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年度增量招生计划向办学条件优良、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普通高校倾斜。办学规范、条件优良、管理严格的民办普通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发改委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招生。

 鼓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专业目录,可自主设置专业,调整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本科专业。支持民办高校主动适应新兴产业人才需求,申办国家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灵活调整专业方向,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举办研究生教育。

 根据法人属性分类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高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允许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20%以内的专业,在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在上浮20%幅度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民办高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等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照学生自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规范办学:资产分类登记、提取风险保证金

 我省将依法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举办者的产权或股权,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校园土地、校舍教育用途,不得出租、转让土地所有权。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应分类登记建账。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资金应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专款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

 民办高校必须建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理(董)事会设立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学校的资产、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总务,财务、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推行亲属回避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挪用学校办学资金等行为的监管,确保办学资金安全。对列入重点监管的民办高校,每年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存入省教育厅和民办高校共管账户。(江西晨报讯 记者黄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