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督促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要求所有学生应按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任何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校外居住。
第五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要求办理走读的学生,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学生可申请走读:
(一)家住武汉市区的;
(二)本市市区有直系亲属且家长同意寄住;
(三)在外地从事实验、课题、实习实践等活动,无法在校园内住宿的;
(四)因患特殊疾病不宜在校内住宿的。
第七条 走读资格由辅导员认真把关,各学院严格审查。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具有走读资格的学生申请走读,按以下步骤办理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和家长递交《学生走读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走读申请;
(二)各学院对申请走读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
(三)各学院将汇总情况统计表及《学生走读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批;
(四)经学校学生工作部批准,学生方可走读。
第十条 在办理走读手续过程中,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学校办理的,必须向学院提交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在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两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走读学生必须保证居住环境内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及人身等安全,必须保持通讯联络通畅,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到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走读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走读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定期、主动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在外住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家长应随时了解学生走读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对走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完整档案,以便于管理和教育,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强调和警示。
第十七条 走读生如有违纪行为或一学期有三门功课不及格者,取消其走读资格,
回校住宿,并缴纳住宿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参照有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学工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督促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要求所有学生应按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任何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校外居住。
第五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要求办理走读的学生,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学生可申请走读:
(一)家住武汉市区的;
(二)本市市区有直系亲属且家长同意寄住;
(三)在外地从事实验、课题、实习实践等活动,无法在校园内住宿的;
(四)因患特殊疾病不宜在校内住宿的。
第七条 走读资格由辅导员认真把关,各学院严格审查。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具有走读资格的学生申请走读,按以下步骤办理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和家长递交《学生走读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走读申请;
(二)各学院对申请走读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
(三)各学院将汇总情况统计表及《学生走读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批;
(四)经学校学生工作部批准,学生方可走读。
第十条 在办理走读手续过程中,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学校办理的,必须向学院提交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在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两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走读学生必须保证居住环境内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及人身等安全,必须保持通讯联络通畅,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到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走读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走读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定期、主动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在外住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家长应随时了解学生走读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对走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完整档案,以便于管理和教育,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强调和警示。
第十七条 走读生如有违纪行为或一学期有三门功课不及格者,取消其走读资格,
回校住宿,并缴纳住宿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参照有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学工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