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思政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29浏览次数:257

一、总 则
第一条 民族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为民族地区输送四化建设合格人才的重要任务,为切实抓好学生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党支部应建设成为组织教育学生党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学生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二、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的建立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本科生低年级可按年级设置党支部,本科生高年级应将党支部建在班上。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在正式党员中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也可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五条 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正式党员),党小组的设置由支部委员会决定,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支部书记由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具有一定理论修养、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奉献精神、业务素质好、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党员担任。
三、党支部委员会的任务
第七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广大学生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道德品质修养,掌握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八条 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他们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九条 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做到学生党支部为学生党员服务,学生党支部和学生党员为广大学生服务,不断增强学生党支部队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十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和《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坚持党员标准,认真执行党员发展工作程序,积极慎重地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年级的的事务管理,并检查执行情况。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团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学生会、班委会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1.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的工作计划,负责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抓好支委会的建设,主持支委会,确定会议议题,指导支委会其他成员开展工作。
3.全面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党员发展工作。抓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检查党员遵守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维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掌握党员和广大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指导团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学生会、班委会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副书记的职责
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
1.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等工作计划。
2.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有关材料的整理和保管,做好归档工作。
3.做好支部工作的记录和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1.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2.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事迹。
3.指导团组织和有关学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工作和适合青年特点的文化、科技、娱乐、体育等活动。
 
五、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党支部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处理党支部日常事务。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要按照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组织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三会”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党课。
第十九条 学习制度。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采取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群众通报。要建立支委或党员分工联系群众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要定期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要向基层党委(党总支)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要通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生活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的召开要有明确的主题,主要围绕班风、学风建设和党员的党性修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展开,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