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我院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学校《廉洁责任制实施细则》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反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要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明建设和教学、教研等其他业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院办公室组织协调,学院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学院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罗筱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总支纪检委员贺娟同志担任,院务会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党总支组织委员、学院办公室主任丁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听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考核情况的汇报,研究有关工作。
三、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订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讲话精神,学习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认真履行党总支、党支部的监督职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治理教育系统贿赂专项工作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学院党总支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直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正职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直接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解决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二)参与组织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三)配合学院纪检部门完成涉及到本单位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四)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一条 党总支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学院有关单位和各级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纪违规案件。
四、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院长、党总支书记同学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12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院中层干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学院中层干部,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时,要结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制定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
第十四条 全院中层干部应将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以前,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应在领导班子和各单位负责人对照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测评,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尤其要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反映。
第十六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全院中层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应对所有被考核单位作出综合评定,并写出考核报告,报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在学院党总支审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以前,各单位负责人应向党总支报告分管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纳入中层干部的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作为中层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搞得不好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原则上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起来,评议时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由院务会、党总支组织实施。院务会、党总支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五、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院务会、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