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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生请假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2浏览次数:231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请假行为,依据我校学生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学生请假管理通知如下:

    一、请假原则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并完成其他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席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一律按旷课论处。

处理好学生活动与教学活动的关系,除全校性的重大学生活动外,其他一般活动不得作为请假理由,任何单位及教师不得随意安排学生在教学时间进行其他活动。

    二、请假流程

    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一)1天以内的请假流程

    填写请假条,一般提前1天在任课教师处请假,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生效。因突发情况不便当面提前请假的,需电话请假,在征得教师口头同意后生效,但事后必须补齐假条。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还必须在辅导员处登记备案。

    (二)1天及以上1月以内的请假流程

    填写请假条,一般提前1天在辅导员处请假,经辅导员、学院书记签字同意后生效。请假获批后,学生必须提前告知任课教师,并在下次上课时凭假条在任课教师处销假,不提供假条销假的任课教师应按旷课计。

    (三)1月以上的请假流程

    填写请假条,一般提前1天在辅导员处请假,经辅导员、学院书记及学工部签字同意后生效。请假获批后,学生必须提前告知任课教师,并在下次上课时凭假条在任课教师处销假,不提供假条销假的任课教师应按旷课计。

    三、请假管理

    各学院要建立学生请假档案,对学生的请假行为进行登记汇总,同时要与学生保持联系,密切关注请假学生是否按期返校,对未按期返校的同学要及时联系确认。

 

 

学工部  教务部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