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课程重修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28浏览次数:145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课程重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的组织和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修的范围

第一条 凡必修课和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缓考不及格者;

3.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4.因考试违纪或舞弊而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5.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6.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二条 选修课程不安排重修,不及格者可再选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

二、重修的方式

第三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校教学安排情况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和重修的方式。重修的时间一般安排在跨学期进行,即单学期对单学期,双学期对双学期。重修的方式有二种:

1.组班重修:对申请重修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课程(公共课60人,专业课30人),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集中办班重修。单独开办重修班的课程的讲授学时为其计划学时的1/2,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

2.插班重修:对申请重修人数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承担单位同意,学生本人在教务网络系统上查找上课时间、地点,跟班上课。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堂听课者,可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两门课程免听,填写免修申请的学生必须完成相应作业,参加期中、期末考试。

第四条 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随下一年级重修或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重修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第五条 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教务部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相近课程。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

第六条 组班重修课程采取提前单独考试(考察)。

第七条 插班重修课程采取跟班考试(考查)。各学院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尽量避免重修学生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

第八条 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本班级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并在期末考试期间向学院和教务部提交缓考申请,跟随补考重新考试。

四、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九条 重修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自学重修者,平时成绩由作业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计算。

第十条 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在学生成绩单重修一栏中记录重修的实际成绩。

第十一条 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无效。

五、重修课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第2周在教务系统上申请重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10个学分),并选择具体听课课堂。

第十三条 教务部统计各课程申请重修的人数,对人数达到组班开课的课程,安排重修班;对插班重修的课程,由教务部进行系统确认。

第十四条 学生第4周在教务系统上查询确定后的重修课程听课课堂,并按课表及时向任课教师报到并办理重修手续,第5周前不办理重修手续者,取消本学期重修资格。

第十五条 各开课学院将重修学生名单通知相应课堂的任课教师。授课教师在登分册上添加重修学生名单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六条 重修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重修需重复利用教育资源,根据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精神,重修学费根据教育成本收取部分教育补偿费。课程重修学费的标准暂定为:每学分100元。

第十八条 重修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各学院必须认真对待,抓好重修的组织工作,任课教师应接受学生重修,对重修学生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真正把学生重修工作落到实处。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2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