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见附件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为员工减税增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税新政相关政策学习、解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在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收入时允许税前扣除。相关政策文件我部已上传至财务部网站,大家可以点击链接查看,相关政策:http:/cwb/1311/list.htm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图片详解:http:/cwb/2018/1225/c1315a75987/page.htm。也可关注各大媒体、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均有详细政策文件、解读、学习视频、PPT及问答,推荐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方式 我校通过手机APP端对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进行信息采集。请需要由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为扣除此专项附加的教职工扫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手机应用市场(苹果通过App 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经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 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时间 请各单位组织本部门(学院)教职工于2019年1月3日—1月13日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见附件二)如实填写并提交(不符合的项目无需填写),自己对填写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1月13日以后未填写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扣缴义务人(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代为扣除此专项附加,可自行于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再申报享受此专项附加扣除。 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纸质确认 为不影响教职工享受此专项附加扣除,本月13日前填报的信息在2月10前发放的工资中开始执行,待税务局审查完毕并将信息反馈给我校后,再统一打印教职工填报的信息并发放给各单位,由各单位组织部门职工予以签字确认后与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二)一起提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五、其他说明事项 1.由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发放2018年12月工资,时间仓促,数据信息无法采集到位,因此2019年1月10日发放工资时,将暂不扣除专项附加,待2月份发放工资时一并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有变化,请于每月25日前在手机APP端个人所得税系统填报更新。当月提交信息后,税务部门会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单位,人力资源部下月工资即可实施个税附加扣除优惠。 3.出于个人隐私及其他原因,不愿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员工,请按规定自行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汇算清缴时申报此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也可自行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汇算清缴时申报此专项附加扣除。
附件: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docx附件2:专项附件扣除标准及说明.docx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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