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促进教学改革,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为了规范我校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保障竞赛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达到竞赛目标,特制订本规定。
一、竞赛的组织管理
1.学校的学科竞赛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学院、学校二级管理。教务部负责协调管理,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2.教务部负责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批竞赛所需经费;审定获奖及奖励金额;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3.有关院(系、部)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
(1)凡需列入校外学科竞赛的项目,请竞赛实施单位填写附件2《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校外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经教务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2)竞赛工作由院(系)总负责,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使得优秀的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3)各院(系)要建设一支具有奉献精神、高度的责任意识、较高业务水平并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以保证学科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学科水平的目的;
(4)各院(系)须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方式、时间、内容、培训教师、指导教师等)、能力训练目标及竞赛获奖目标。
4.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每年开展至少一项面向全校学生的校内学科竞赛,请竞赛实施单位认真学习附件1《校内学科竞赛的有关规定》,并填写附件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校级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经教务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5.各学院每年12月1日-15日提交本学院下一年度竞赛项目申请表,报教务部审核。
二、竞赛类别
1.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2.市级学科竞赛:指各省辖市及其各局、委,市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市范围的学科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3.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或者直辖市及其各厅、局、委,以及省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4.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以及全国性的学会、团体等机构举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
5.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活跃校园的学术氛围,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同时也为参加校外竞赛作准备,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举办校内学科竞赛。
学校重点支持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认定予以支持的学科竞赛项目有:(1)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2)电子设计大赛; (3)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比赛; (4)全国大学生智能车竞赛; (5)全国软件专业人才设计与开发大赛; (6)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竞赛; (7)湖北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竞赛; (8)湖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生物实验技能竞赛;(9)全国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大赛;(10) “CCTV”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赛;(11)湖北省普通高校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12)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13)湖北省外语翻译大赛; (14)全国高校“创意 创新 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 (15)全国物流设计大赛全国高校学生; (16) DV作品大赛; (17)时报金犊奖; (18)湖北高校美术与设计大展; (19)湖北省导游大赛; (20)湖北省高校普通话大赛。
三、学科竞赛的补助与奖励
(一)对参加校外竞赛学生的补助与奖励
1.对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集体参赛项目,在竞赛期间学校将视竞赛性质给予20元/天的补助。
2.学校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课外实践学分。
(二)对参加校外竞赛指导教师的补助与奖励
1.学校对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学生进行赛前集中培训的教师按竞赛项目计算教学工作量,标准:对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前期集中培训的教师按总量40学时计算;对参加省级竞赛按总量30学时计算,学时标准为60元/学时。
2. 对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集体参赛项目,比赛期间需要现场设计及制作项目的指导教师,学校按100元/天标准给予比赛期间的补助。
(三)校内学科竞赛,学生奖励只发证书和纪念品,评委、出卷、监考、评卷教师及其他组织人员按照申报竞赛经费预算以劳务费方式发放。
(四)获奖者除获得竞赛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校对于获奖的参赛队伍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额度见下表(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教务部核实、备案)。如获得国家特等奖和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给予特别奖励。
获奖级别 奖项 指导教师 学生
奖金 奖金 评优评先加分(个人)
国家级
(全国性) 一等奖 3000 2000 5
二等奖 2000 1200 4
三等奖 1500 800 3
省级(赛区) 一等奖 1000 500 2
二等奖 600 300 1.5
三等奖 400 200 1
市级 一等奖 300 150 1
二等奖 200 100 0.5
三等奖 100 50 0.5
备注:
1、同一类别竞赛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奖。
2、以排名为竞赛结果的项目,第1-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的一等奖,第4-6名等同于二等奖,7-10名等同于三等奖。金奖等同于一等奖,银奖等同于二等奖,铜奖等同于三等奖。特等奖按高一级的三等奖标准奖励,国家级(全国性)优胜奖、鼓励奖、组织奖按省(部)级一等奖标准奖励,省级优胜奖、鼓励奖、组织奖以及参赛奖不给予奖励。
3、本规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教务部酌情考虑。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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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