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5浏览次数:8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在教师。为适应我校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校、院(部)、系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的书记和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全校的教学工作。教学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提供咨询及专家论证意见;对学校教学工作全局向校长及校务会议提出建议;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质询、审议;协助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规划。
  第五条  本科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部是学校本科教育的教学业务主管机构,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管理的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能是:为学校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起组织、协调及监督作用;为各院、系组织教学和在教学第一线的师生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是学校办学的实体,承担一线的教学任务,院长(常务副院长)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负全面责任。学院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其主要工作职能: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执行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保证和稳定教学秩序;研究本单位各专业的教学规律;负责本单位常规教学管理,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文件管理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
  1.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得以实现的基础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2.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坚持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坚持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强化实践、注重创新意识和能力培养的原则;坚持个性发展、因材施教的原则。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详见《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管理办法》。
  3.每个任课教师应熟悉或了解课程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先修、后续课程的关系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编制教学大纲
  1.课程教学大纲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性质和任务而规定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范围的基本纲要。它是贯彻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才培养规格基本要求及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具体体现。
  2.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凡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包括必选课和任选课),不允许开课。课程教学大纲由系(教研室)主任主持制订、审核,各学院(部)审定,交教务部备案。
  3.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程的适用专业、学时分配,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课程的教学目标、课程的基本要求,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参考书目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4.课程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应人手一份,并严格执行。如需变动,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各学院(部)院长(常务副院长)批准,报教务部备案。
  第九条  编制教学日历
  1.教学日历是多学期课程教学进度安排的实施文件,教学的重要材料之一。教务部制订教学日历有关填写规范,每学期开学前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本学期的课程教学安排填写。教师的实际教学进度、授课内容章节的时间安排、教学日历必须与教学大纲一致。
  2.主讲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根据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周学时要求,于开课前编制教学日历。
  3.教学日历中的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填写一式三份,经系主任、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执行,于下学期开课前送教务部一份,院(系)、教师各留存一份。
  4.任课教师在执行教学日历过程中,教学内容或进度计划确需作较大变动,应经系、院审批,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条  教材是依据课程教学大纲选定的主要教学参考书,是保障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国家及省部级获奖优秀教材、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详见《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教学需要自行编写并在校内使用的教材,都应在学校申请立项,教材编写完成,通过审定后方可出版。任何教师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审定的自编教材。

第四章   教师资格及任课要求
  第十二条  在本科教学中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原则上由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担任;凡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新教师还需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新教师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应担任主讲教师:
  1.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新教师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3.对拟开课程没有辅导教学经历,或虽有辅导经历,但效果较差者。
  4.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拟开课程整体内容不够熟悉,没有备课或备课不充分者。
  第十四条  开新课教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开新课教师应对该新课领域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了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了有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写出了不少于该课程内容2/3的教案。
  2.对开新课(专业课)的教师,院(系)应进行任课资格审查、并组织试讲和评议考核,通过后方可开新课。
  3.开设通识选修课的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制订出完整的教学大纲,经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后才能开课。
  4.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院(部)应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拟聘者的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等方面的材料),经任课资格审查合格后,方能开课。未经人事部审批,教务部备案,教务部将不承认其任课资格。
  第十五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学院(部)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良好者,经学院(部)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部审批,人事部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不超过4 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
  2.凡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它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并取得相关研究成果者,由学院(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经教务部、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非主要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不超过4 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职责
  1.主持或参加该课程建设,包括编写教学大纲,确定教学进度,编选教材、教学资料,形成教学改革方案等。
  2.承担该课程的主讲和部分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践教学等工作,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3.全面负责该课程各项教学活动,维护教学纪律,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4.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及时进行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和完善,积极进行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5.积极进行考核内容、方式的研究与改革,负责考核相关工作,及时评定成绩,并做好试卷分析。
  6.负责收集学生对本课程的意见,及时处理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7.课程结束前,主讲教师应主动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课程结束后,主讲教师负责对所授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总结报告,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并在系部进行交流后存档。
  8.承担学生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指导任务,并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指导和成绩评定工作。
  9.负责教学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五章    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备课,撰写教案
  1.备课是指上课之前为课堂教学做的一切准备工作,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因素。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写出教案。以个人备课为主,辅之以集体讨论、研究。学校提倡集体备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系(部、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教师集体备课,统一平行班同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进度。
  2.备课的基本要求:
  ⑴认真研究本专业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程、平行课程、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⑵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熟悉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⑶认真研究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准确理解并掌握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
  ⑷广泛阅读与本课程内容相关的参考书和文献资料,尽量吸收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
  ⑸教师开课前应认真调查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了解学生之间的差异,以使教学工作更切实际。
  ⑹教案是教师以课程、章节、课时、内容为基本单位设计编写的组织教学工作的授课方案,是实现教学大纲的要求,并能体现教师个性特点和才华的具体工作方案。讲稿(或讲课提纲)是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的具体化,是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编写的,拟在课堂上给学生讲授的具体内容或内容纲要。
  ⑺教案必备的基本内容包括:章节名称、学时分配、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重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参考书、思考题(作业题、练习题)、阅读书目与参考资料等。我校教师撰写教案应遵守我校课程教案编写的相关规定,确保每节课有条不紊地进行。
  ⑻教案和讲稿应分别编写。教案一经确定可相对稳定;讲稿(或讲课提纲)应根据学科的发展及每学期任课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修改和完善。
  ⑼教案和讲稿应以书面形式呈现,若能同时具备电子教案、电子讲稿则更好。
  ⑽学校鼓励制作电子课件,根据课程性质恰当使用多媒体进行辅助教学,坚决杜绝多媒体的泛用和滥用。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
  1.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对教学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教师要把上好每一堂课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2.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⑴教师上课前应做好所有上课准备工作。教师进入课堂应仪态端庄,自然大方,衣着整洁得体,与教师身份相宜。上课铃响后开始授课,教师正式上课前可要求学生起立。
  ⑵每门课程的第一节课,主讲教师应首先向学生作简要的自我介绍和对辅导教师作简要介绍,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课程的基本要求,授课学时,教学进度,考核方式,平时作业、考勤和期末成绩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学生学习本课程的建议和要求。课后应要求学生写出学习本门课程的课业计划。
  ⑶教师应按照教学进度表计划的进程,根据教案精心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动,教学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入控制在4学时以内。
  ⑷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突出重点和难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既重视知识的传授,更注重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⑸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教学中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介绍本人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见解,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⑹遵循教学规律,全面贯彻教学原则,积极改革教学方法,注重讲授艺术性,灵活运用启发式、交流式、讨论式、座谈式或参观访问等多种教学方法。要注重教学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活力、心理活力和生命活力。在努力讲好课的同时,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⑺建立相互尊重的良好师生关系,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并签署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出现严重问题,应于课后向相关部门反映。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教师应报告学生所在教学系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⑻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及时听取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进讲授方法,调整讲课深度,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
  ⑼板书清楚、有序、规范、醒目,便于学生识认、记录和理解、掌握。
  ⑽提倡教师有效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改进教学效果。
  ⑾采用普通话讲课。提倡教师使用双语教学。
  第十九条  讨论课
  1.讨论课是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帮助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思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主讲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安排一定学时的讨论课。
  2.讨论课分课堂讨论和课外讨论两种。由主讲教师或由辅导教师在主讲教师指导下组织实施。
  3.讨论课前教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讨论的题目或内容应于讨论课前告知学生,使学生明确讨论的目的和要求,并在课前做好查找资料、拟定发言提纲等准备工作。
  4.在讨论中,教师要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开展讨论;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一些错误的看法,教师应有明确的观点,但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
  5.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做好归纳和总结,使学生获得正确的观点和系统的知识,纠正错误的、片面的、模糊的认识。
  第二十条  辅导答疑
  1.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辅助手段,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全面掌握,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2.辅导答疑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3.每一门课程原则上每周均应安排辅导答疑时间,以个别辅导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但不得把集体辅导变成变相授课,把考前系统复习变成变相考试辅导,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考试范围、泄漏考试内容。课程结课前应再安排一次2课时的答疑辅导。
  4.辅导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点,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学习存在问题的学生应进行重点辅导。
  5.鼓励教师积极探索网上答疑模式。
  第二十一条  课外作业及批改
  1.课外作业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知识,培养独立思考和应用知识能力的重要环节。所有教师都必须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课外作业。
  2.作业包括习题、查阅资料、课外阅读、读书笔记、论文、综述等多种方式。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内容,科学适量而有计划地安排作业内容和形式,并指定上交时间,要求学生按时上交。
  3.作业批改要求教师做到及时、认真、仔细,善于从作业中发现学生学习上的问题,同时要有较详细的评语。学生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批全改,对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批改数量。教师要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评讲,同时应作好文字记载。对于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予以鼓励,尽可能给予批改。
  4.学生平时作业的情况应作为学生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一般应占课程总成绩的10%~20%,对书写潦草、马虎应付、严重不符合要求或有明显抄袭迹象的作业要退回令学生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适当扣除其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1/3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平时成绩。
  5.各教学单位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对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具有重要作用。
  2.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包括军训、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等)结束后都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学生才能取得成绩和相应学分。
  3.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类型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部统一安排,考查课的考核工作应在课程表规定上课周次的最后一周进行。
  4.为激发学生的自主性、积极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教师深入推进考试考核方式改革,打破单一的理论知识笔试考试格局,学习国际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构建多元考核方式,根据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学生特点,采取笔试、口试、闭卷、小论文、读书笔记、社会实践报告、登台讲课、实践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事求是评定学生学业水平。
  5.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考核命题都应以教学大纲为基础,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试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须将考试改革方案报系、院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
  6.考试课命题、阅卷、登分、试卷装订与保管、试卷分析、成绩报送等各环节均应严格按《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及学校的相关要求执行。教师应严格按统一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杜绝人情分。
  7.考核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加大过程考核力度。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各系(部)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理论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为总成绩的40%-50%。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实验
  1. 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应有独立的实验大纲。在理论课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在理论课教学大纲中应列出相应的实验项目和要求。
  2. 实验课教师在上课前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授课计划,准备好实验教材或编写出实验讲义或指导书。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更改实验内容。
  3.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要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经过试做,通过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要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4. 学生在做实验之前,实验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进行实验。
  5. 实验课教师在实验前要向学生讲清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仪器性能、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实验过程中要加强检查指导,观察、记录和评定学生的操作情况。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对未按实验要求进行实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实验结果误差较大的学生应令其重做;对实验不严肃认真,经批评教育又未改正者应停止实验。实验结束后,教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学生要整理好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做好验场地卫生,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详细要求见《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实验教学过程管理规范》)
  6. 实验完成后,学生要认真如实地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数据不全、或抄袭数据者,应令其重做。对无故缺做实验、无故未完成实验报告数达1/3 以上的学生,实验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实验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考核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7. 实验课的成绩可分为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实验纪律、实验报告等)、理论成绩和操作成绩几部分。
  第二十四条  实习
  1. 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教学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各种实习能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是与理论教学同样重要的教育教学活动。
  2. 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应依据实习大纲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3. 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制定实习指导工作计划。实习中要专业导师要加强指导,配合企业导师及时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 校内实习的指导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所。对实习应学生加强实习安全教育,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各二级学院(部)和学校汇报。
  5. 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作业、实习报告完成情况及成绩考核、实习总结应按学校颁发的实习管理规定要求撰写。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设计
  1.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应用技能(运算、绘图、查阅技术资料等)的重要环节。
  2. 课程设计前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
  3. 教师应认真做好选题工作。课题的内容、工作量、难易程度等必须达到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要求,使学生受到与课程内容有关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方法综合应用的全面训练,使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获得切实的提高。
  4. 课程设计必须按课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指导教师做到有布置,有指导,有检查,掌握学生在设计过程中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对学生做到严格要求,指导及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牢固的质量意识。教师指导时立足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创新能力。
  5. 课程设计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
  1.毕业设计(论文)是大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的最后阶段,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综合性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工程设计方法和科学研究方法基本训练的重要环节。
  2.毕业设计(论文)应由讲师以上有科研工作或工程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提倡由老、中、青教师搭配共同组成指导小组,以老带新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3.毕业设计(论文)实施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工科、艺术类专业一般不超过8 人,文经管类专业一般不超过10 人;个别专业如因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人数时,应经二级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审核,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4.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选择使学生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得到比较全面的应用,所受的基本技能训练获得进一步提高,且紧密联系社会生产实际(或专业实务)的课题。选题要因材施,教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题目不宜过大,份量要适当。必须确保一人一题。
  5.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经系主任审核,院长(常务副院长)批准后下达给学生。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撰写的开题报告。在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撰写质量,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6.论文撰写过程中要加强学生学术道德、科研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论文不做具体修改,只提出指导性修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1. 指导教师要检查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和图纸中的不当错漏之处,并签署是否同意学生参加答辩的意见。
  2. 主审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按要求进行认真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写出评语初稿并提出成绩建议交答辩小组,由答辩小组定稿。
  3. 答辩小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成绩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同时将意见和详细记录上报系答辩委员会。
 
第七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教师均应结合所任课程开展教学研究。其基本要求是:
  1.教师应通过进修培训,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交流,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2.教师教学研究的目的应放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上,重点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所有教师均应按规定参加院(部)、系组织的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的各种教学研究活动。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以及作业、辅导、监考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教师还要积极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三十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1.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2.教务部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各院(部)下达的教学任务,属学校法定的教学任务,所有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既不得相互推诿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
  3.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所在院(系)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应服从院(系)的工作分配与安排,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包括临时安排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如监考、指导学生学术活动、补课等。
  4.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事故,将追究其事故责任。
  5.教师进行课堂教学应同时具有教材(讲义)、课程教学大纲、教案三个基本教学文件。凡三个基本教学文件不全者,院(部)应要求相关任课教师限期(开课前)补齐。
  6.教师应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教学,在遵循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更不能贬低、攻击他人。
  7.教师应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不得因校外兼职或兼课而影响到校内的教学或降低教学质量。
  8.教师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未经系(部)同意不得随意找人代课。排定的课程表不得任意更改(包括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否则视作教学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如教师外出兼课、参加各种活动、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要事先填写《调(停)课审批表》,报院(部)领导审批。调、停课后必须按要求补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时间内将学生调离课堂。如确有必要,需填写《调(停)课审批表》,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9.教师在评价学生课程学习成绩时,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出现敷衍了事、不认真负责的现象,严禁不按统一标准评价学生学习的现象。
  10.教师应有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更不允许在授课中使用手机等私人通讯工具。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教师对课堂教学秩序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管理课堂教学秩序,不得出现课堂教学秩序混乱的情况。
  11.教师应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评价必须有真实依据,不得随意填写、伪造平时学习成绩。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按情节给予提醒、警告、降低平时学习成绩评价等方面的处理,如管理无效,应及时通告学生所在院(系)。
  12.教师应注意行为举止、仪表仪容。除年老体弱者外,一般不得坐着讲课。
  13.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章    教学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院(部)每学期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检查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师应理解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评估的意义,积极配合、支持学校、院(部)工作,使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真正起到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是学校教学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的体现,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是教师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年终教学工作考核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应认真对待评估结果,学习优秀教师的先进经验,端正教学态度,不断探索改进教学方法的途径,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院(部)优先推荐参加优秀教学奖、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骨干教师的评选。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的考核工作按《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执行。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奖酬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低、教学严重不负责任的教师,院(部)应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改进后方可继续授课,否则取消该教师的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工作。专科教学工作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