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为确保教学计划的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就执行教学计划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制订开课计划
1.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各专业年级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第8周内制订出下个学期的开课计划。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开课课程、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各类实习以及各教学环节所规定的时间等原则上都不得变更。
2.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教学计划时,系(部)应在第9周-第10周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经学院审核签字,报教务部和分管教学校长批示。
二、编排课表
1.教务部按批准的开课计划于第11周下达《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开课任务书》到教学单位。
2.各教学单位在接到教务部下达的《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开课任务书》后二周内,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师教学任务书》。先由所在系(部)主任审查,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备案。
3.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安排业务基础扎实,授课效果好的教师主讲本专业或有关专业主干课程。每位教师每学期任课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
4.接受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开课前填写《教学日历》一式三份,《教学日历》应由系(部)主任审查后,一份送教务部,一份留所在系(部),一份自存。
三、课表发布及调整
1.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查询本人课表,按课表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教学。
2.课表发布后一般不予调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课者,应按学校调、停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以便通知相关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和学生。
3.未经正常手续批准的任何调课或自行增减授课学时均属教学事故,将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四、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