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减少因任课教师调、停课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课或停课,调、停课必须经逐级审核批准。一经发现,严格按《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课表排定后,任课教师因正当理由需学期性调整上课时间,应在调课前一周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报课程承担教学单位和教务部审核,按照批准后的上课时间、地点授课。
第三条任课教师因故需临时调、停课的,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4小时办理调、停课手续,经教学单位和教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任课教师因突发事件(如突发疾病等)无法上课,应在开课前半小时通知学生和相关教学单位停课,并由教学秘书于开课前通知教务部停课事宜,事后应及时办理补课。学期内未办理补课手续的,扣除相应课时的课酬。教务部视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任课教师因工作调动或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上课,须提交由院系部安排其他教师代课的计划方可办理调课手续。未落实代课计划的,不能调课。
第六条任课教师因会议等公务活动(疾病)无法上课,须提交公务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病历或医疗证明)办理调课手续。有其他正当理由须申请调、停课的,也应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学校内部的会议原则上不能调课。
第七条原则上每学期每一门课程因私调停课不得超过两次;任课教师每学期因非公务活动调停课次数在3次以上且不出具相关证明者,不予以调课。
第八条任课教师调课必须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调课申请表》。本表一式两联,一联由学院留存备查,一联报教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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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