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办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1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若干二级学院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挂靠教务部,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我校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对于违反本办法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做出撤销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按照本办法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水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和处理的事宜。
第五条 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
⑵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成绩优良;
⑶外语成绩符合学校要求者;
⑷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不改的,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法律惩处的;
⑵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⑶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中,必修课程未正常取得学分(指补考学分、重修学分)达28学分及以上的;
⑷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中,专业课程(含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平均绩点在2.0以下;
⑸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的;
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对于第六条第2款中的情况,如果学生态度端正,并有良好表现,能正常毕业,且毕业时被录取为公务员、选调生或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于第六条第3、4、5款中的情况,如果学生态度端正,并有良好表现,能正常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⑴毕业时被录取为研究生的;
⑵在课外科技活动和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⑶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近的学术论文,时间截止毕业当年七月底;
⑷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省级优秀论文的;
⑸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15%的;
第九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学位破格申请与审批表(见附件1)。
(二)各学院按专业编制名册及有关表格,提出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一周送达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学工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提交的汇总材料和待议事项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五)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