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23浏览次数:61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教高〔2013〕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科专业设置
第二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学院申请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60人(艺术类等特殊专业除外)。
2.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计划以及申报论证报告、专业发展规划、师资情况等的必要文件。
3.一般应以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4.必须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发展支撑,具有一定数量且比较稳定的、能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其中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中具有该专业背景的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
5.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 学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新专业,但每年限报一个。
第七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八条 学校每年视需要组织校内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报时间一般为4月20日至5月20日,评审时间一般为6月20日至6月30日。经过学校网站公示、教育部平台公示等相关程序后,每年9月份学校统一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教务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学校专家组评议,评议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务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设置新专业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人才市场需求预测分析,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2.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分备案专业和审批专业两种);
3.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4.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5.拟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授课名称);
6.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7.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拟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或国家控制设置的专业,须经学校充分论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2.拟设专业与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3.拟设专业的特色与优势,与学校已有专业的相关性;
4.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与能力结构)、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等;
5.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办学条件;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本科专业的建设
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应主动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及人才市场需求,以提高学校竞争力的需要为出发点,遵循学科专业发展的规律,着力保护传统优势学科专业、积极发展应用学科专业、大力扶持交叉学科专业、努力创建特色专业的方针。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各学院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学校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合作形式建设新专业。
第十六条 在积极做好专业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与社会、企业、其他高校的联系,充分利用其资金、场地、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对现有专业的有效补充,实现学校办学口径的拓宽,加快教学、科研、产业的有机链接,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七条 联合办专业的建设途径
(一)与地方政府联合办专业
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发挥学校的学科、专业优势,为地方培养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专业设置以地方经济需求为导向,专业培养目标面向地方人才需求,以地方相关产业为主要的实习基地,培养适应性强的专业人才。
(二)与企业联合办专业
根据企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发挥学校专业理论优势,实现理论与企业生产实践活动的互相补充,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人才需求,实现学校的持续良好发展。
(三)与其他高校联合办专业
与其他高校联合,实现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资源的优势互补。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定位,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制定和实施不同的调整与建设方案,使专业建设落到实处。
四、本科专业的评估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家组,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定期对各学院的本科专业进行随机性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专业建设是各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制度,学院专业建设总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担任。专业建设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确定,专业建设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制订现有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订拟设(调)专业的筹建计划,配合学院进行专业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专业建设进行的专项检查,如省教育厅对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组织实施的合格性评估和对全省布点较多本科专业开展专项评估。
五、本科专业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通过省级或校级各类专业评估检查中发现的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严格进行调整,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通过专业评估的,将暂停招生直至撤销专业。
第二十四条 强化毕业生就业状况导向作用、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实行就业情况、招生计划与专业发展“三挂钩”。对每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的专业,进行校内预警;连续3年列入预警名单的,撤销该专业。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点,减少招生数量;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点,实行隔年招生;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点,停止招生。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