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师评学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04浏览次数:503

教师评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师生交流,有针对性的开展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教师评学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学时间 

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师评学工作,一般在课程结束前进行。

二、评学对象 

每学期每个教师的授课班级。

三、评学组织 

教师评学工作由教务部全面负责,由各学院(部)做好落实配合工作。

四、评学形式 

采取教师填写“教师评学表”的形式,即任课教师根据学校制定的教师评学的指标体系,对每个行政班的学风情况予以综合评价。

五、评学要求 

1.教务部负责制订教师评学指标,并负责全校教师评学工作的组织。

2.各院(部)根据学校的评学要求,做好教师评学的动员、落实工作。

3.参与评学是每个教师应尽的义务。教师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客观、公正、真实地对每个课堂的情况给予评价,以保证评学结果的公正性,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评学活动。

4.教务部对各学院(部)教师评学结果进行全面的汇总统计、分析,并将结果报告学校领导,同时反馈给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六、教师评学结果的使用

1.学校要求各教学单位针对评学中反映的具体问题,辅导员与班导师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学生反馈评学情况,与学生共同探讨提高学习质量的办法和途径,更好地加强校风学风建设。

2.评价结果与学生先进集体评选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在一个学年内,评价结果未达到“良好”等级及以上的行政班级,取消该班本学年参加学校“先进班集体”等相关优秀集体称号的评选资格。被评为优秀的集体,其个人评优指标可酌情上浮。

3.教师评学的数据和结果将提供给学校、各学院(部)和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学风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辅导员和学院(部)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4.教学单位应将教师评学结果与课程考试成绩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作为教学单位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七、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