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4浏览次数:551

一、总 

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二、组织形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学校成立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或相关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各二级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院长中遴选。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部,由教务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校内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5-11人组成。

三、工作职责范围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应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位的审批与撤销

第八条 每年5月下旬,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要求对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第九条 学生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及《审查表》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结果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第十一条 授予学位后,如发现该生在校期间达不到要求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统一购买及发放。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五、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2014年1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