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专业核心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01浏览次数:429

为了加强各专业的课程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专业的综合水平,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积极性,逐步形成课程团队,全面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对各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

一、专业核心课程主讲教师要求

担任专业课程主讲教师,须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学院两级有关教学纪律,三年内未发生过教学事故。

(三)主讲教师必须是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三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获评讲师职称三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者,可适当放宽。

(四)主讲教师必须教授该门课程2轮次以上,熟悉所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

(五)具备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双师型教师优先。

(六)具备一定的科研积累,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较高。

二、专业核心课程主讲教师职责

(一)自觉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和上级文件精神,善于学习借鉴高等教育关于课程建设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做法,解放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指导自身的教学改革。

(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以及听评课、公开课、观摩课活动,积极参与本专业建设与改革,课程体系构建。

(三)负责组织所承担专业核心课程的课程标准修订、实训项目开发、课堂教学任务。制定体现突出“能力目标、任务驱动、学生主体”特征的课程标准。

(四)统筹安排所承担核心课程的教学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合理运用。积极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以在线课程建设为抓手,不断丰富充实课程资源库建设,开发课程培训包。

(六)结合本专业及课程特点,积极开展相关教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能及时转化。其教学研究的创新成果至少具备以下五条之一:

1.三年内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作为负责人完成校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2.三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奖励或作为负责人获得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3.三年内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两篇;

4.三年内有主编、参编教材并正式出版;

5.三年内作为课程负责人所负责的课程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或五年内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七)每学年末以书面形式向课程所在系主任提交主讲课程建设进度并接受审核,对审核意见中需要整改的内容有良好的措施,整改后取得很好的效果。

三、专业课程主讲教师权利

(一)主持该门专业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的优先权;

(二)主持该门专业课程实训项目开发的优先权;

(三)主编或参编该门课程教材的优先权以及选用教材的主导权;

(四)主讲该门专业课程的优先权;

(五)参加该门课程教学改革,以及相关专业技能及教学业务能力外出培训的优先权;

(六)经学校考核合格后,专业核心课程的每个课时课酬按同等职称每课时课酬上浮15%

四、专业核心课程主讲教师资格申请、复核及程序

专业核心课程主讲教师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为了形成课程建设团队,每个课程最好有两名或以上的申请主讲教师,同一课程主讲教师的顺序每一年可调整一次。主讲教师按照如下的步骤产生:

(一)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课程主讲教师申报书,由教师所在院(部)院长对教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二)对于具备主讲教师基本条件并审核通过的教师,一个月内由教师根据课程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提出课程建设的方案,报课程和教师所在院(部)院长审核;

(三)由申请主讲的教师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作课程建设方案的报告和答辩,并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课程建设方案的修改意见;

(四)对于切实可行的课程建设方案,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投票和讨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五)对主讲教师候选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式发文任命。

五、主讲教师的考核

(一)课程主讲教师应认真履行课程建设方案的承诺,有计划按步骤的进行课程建设和教学活动。

(二)主讲教师的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领导的领导下进行,每学年末进行一次课程建设评估。

(三)每学期由院(部)院长组织相关教师随堂听课,检查教学材料,督促课程建设的进展,检查结果及时向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汇报。

(四)主讲教师教学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主讲教师的资格,该教师不得再申报该课程的主讲教师:出现严重的教学事故;在学生评教的院内教师排名中靠后,并经教务部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下;学生反映强烈,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确认教学效果极差;在学校督导、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随机听课时,发现所讲授内容有严重的科学性错误;主讲课程建设评估结论为不合格。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