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2014年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2-16浏览次数:1632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鄂教高〔2012〕7号),2014年继续实施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已确定为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或我省品牌专业(含品牌专业立项)的专业;

2.已列入教育部“卓越计划”的相关专业;

3.已列入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的专业;

4.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行业相关专业;

5.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的相关专业;

6.学校的优势特色专业;

7.其他区域经济发展所需紧缺人才的专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的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校已开设和招生的本科专业,至少有一届毕业生。

2.申报专业必须满足“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建设内容要求,符合本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已纳入本校专业建设规划并进行重点建设,成效良好。

3.具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较为完备的教学条件,在同类专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毕业生社会声誉好。专业负责人应为本校专职教师,具有教授职称。

4.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科学可行,管理有保障,成效可测量,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调动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5.专业建设能密切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在与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合作育人方面有健全的体制机制。申报的专业,特别是工科专业须与至少一家省内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联合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工作,实施订单(定向)培养,项目申报书中应体现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共同开发课程,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等内容,申报时一并报送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共建该专业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

三、申报名额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校申报不超过2个。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50个左右“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四、申报材料

各校于2014年11月28日前,将《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湖北省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一式十份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同时提交电子文本。联系人:丁铱,电话:027-87328007,邮箱:2967063179@qq.com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邮编:430071。

五、保障措施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项目建设期间,我厅将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建设成效验收。项目建设经费按照鄂教高〔2012〕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