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学工作例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2-27浏览次数:358

教学工作例会是了解和反馈教学信息,研究和部署教学工作的例行会议,是常规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教学管理机制,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学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有关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条 教学工作例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或教务部部长主持,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出席。若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应通知其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教学工作例会由教务部负责召集,并做好会议记录及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教学工作例会的议题,由参加会议单位负责人直接向教务部提出,教务部负责收集汇总,并准备有关材料,提出受理的意见和建议,呈送主管教学副校长审阅确定。

第五条 教学工作例会议题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或精神;

2.贯彻落实院务会有关教学方面的议决事项;

3.研究制订学年、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4.研究拟订学院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

5.研究制订(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6.研究确定教学基础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7.安排近期教学工作;

8.通报、交流教学运行情况,研究解决教学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9.布置教学检查工作,反馈教学检查信息;

10.其它与教学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对列入教学工作例会的议题,有关单位要深入调研,做好准备工作。讨论时,要语言简捷,说明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及可行的措施、办法。与会人员要围绕中心,畅所欲言,表明态度,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注意节约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教务部负责对教学工作例会决定的工作事项予以督办落实,视需要拟定教学工作例会纪要,经校领导阅批后印发各单位和部门执行。对教学工作例会决定的综合性事项,由校办会同教务部负责协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

第八条 教学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合的,由教务部负责协调;教学工作例会无法决定的事项,由教务部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