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研究工作,提高教学改革研究水平和立项课题的质量,规范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推动和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更好地培养新世纪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立项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等级。校级教学研究立项是申报更高层次教学研究立项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照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申报,但统一纳入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
二、立项范围
第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我校特色。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宏观教学改革类项目:对学校总体性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运行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2.学科专业建设类项目:对某学科或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3.课程、教材建设类项目:对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手段更新、教材建设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4.教学管理类项目:对教学运行模式、教学管理机制、教学管理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考试制度改革、实践教学管理、创新教育及能力培养、图书资料信息管理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5.学风建设类项目:对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班集体建设、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应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要特别重视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三、项目申请及立项
第五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个人或集体均可申请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研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
2.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教改项目;
3.在其承担的教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方可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第六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立项程序:
1.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四月(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部通知为准);
2.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教务部汇总;
3.教务部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评议;
4.经评议通过的教研教改项目,予以校内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校务会审批后,进行立项公布。
四、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教改项目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如到期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可向教务部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工作,安排工作进度,组织项目实施,保证研究质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各二级学院应将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十条 教务部负责教改项目的统一管理,建立教改项目跟踪检查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实行不合格淘汰制。对进展缓慢,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发出通知,限期整改。整改限一次,整改期为三个月,若整改不合格应撤销立项。
五、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若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主持该项目,必须对项目负责人做相应调整时,需遵循以下程序:
1.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项目负责人的申请;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推荐新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资料报教务部;
3.教务部审批;
4.审批同意后,原项目负责人和新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进展、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交接签字手续,并报教务部备案。若原项目负责人未遵循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离开,其负责的项目自动停建。
第十三条 若发生改变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更改申请,经教务部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在项目结题验收时,需出具相关的更改文件。
六、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经费一般分三次划拨,第一批经费在项目立项时划拨40%,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30%,结题验收后划拨30%。
第十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一)调研差旅费;(二)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制、翻译等费用;(三)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四)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五)必要的教学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购置费用;(六)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劳务费;(七)项目成果鉴定费用等。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在立项期内如获批为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从获批当年开始,停止划拨校级项目经费,划拨国家级、省部级项目配套经费。
七、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凡正式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均应进行结题验收。校级项目由教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每年组织课题结题验收一次,时间为11月左右(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部通知为准)。逾期不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应撤销立项,追回项目经费。项目校内验收程序为:
1.项目负责人填写《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向教务部申请项目成果鉴定;
2.教务部组织项目结题评审会议。由项目负责人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参会专家针对项目内容提出问题,项目负责人进行回答。评审专家填写项目结题验收评审意见。
3.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允许有1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学校将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凡逾期不进行结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并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教学项目。
第二十条 从项目立项起到项目完成期限止,校级教改项目除完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中的计划任务外,至少需完成以下一项目标:
1.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3篇;
2.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3.CSSCI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
4.获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立项。
八、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