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实际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真实记录,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职称评定、培训、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教师业务档案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有效地利用和保存教师业务档案,使学校全面地、动态地掌握教师教育教学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档案内容
(一)基本情况:教师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职称评定、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经历等有关材料。
(二)教学情况:教师已担任过的教学(包括实践教学)课程情况。
(三)科研情况:教师承担各种科研活动和学术活动的材料以及在各级各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参与教材的编写和教学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
(四)进修情况:教师国内外进修、访问、考察、研讨、培训等情况的记录、鉴定及总结材料,包括进修成绩、进修或培训的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及实习(实训)情况。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建档和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 教师业务档案材料每学年归档一次,教师应如实填写《教师教学业务档案表》并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教学单位对每位教师建立个人业务档案盒。档案材料须按内容顺序排列,并附上材料清单,装入档案盒中,盒子标签上标明教师姓名。
第六条 业务档案材料打印或复印一律使用A4纸,书写使用黑色墨水笔,字迹要清楚。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 教师已发表出版的著作、教材和论文需提交书籍或刊物的封面、目录和作品首页的复印件。
第八条 教师业务档案材料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移交手续,一般不予外借。如确需借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必要时得征求被借阅档案者本人的意见。
第九条 教师业务档案不得随意更改。对于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的,要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