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制度。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至少一门课程。学校提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同时鼓励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专题讲座等。
第三条 各院(部)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本科教学任务。
第四条 各院(部)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院长、副院长等教学管理人员每学年也应至少承担一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如公派出国访问、脱产进修或生病等)而无法为本科生授课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部、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无特殊理由且未经学校批准而未承担本科生授课任务者,所在年度的年度考核等级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对连续两学年无特殊理由且未经学校批准而未承担本科生授课任务者,视为聘期内教学考核不合格,此结果将用于教师晋升、岗位聘任等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