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学管理体制创新,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从2017级学生开始,在普通本科专业实施学分制改革。为确保学分制改革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中心,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按学分收费方式进行管理,按学年收取专业注册费(以下简称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以下简称学分学费)。
第四条 为配合学分制实施,建立按专业配备学业导师的制度。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的基准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3至7年。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以4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提前毕业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章 开 课
第六条 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各二学院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制定过程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专家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若开课学院师资紧张,在教务部统筹下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八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进程的安排,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期中确定下学期开课计划,报教务部备案。
第九条 为满足学生修课需要,按每天11节排课模式编排课表,滚动开设课程。
第十条 课程编排应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有利于教师教学,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充分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采用校、院两级排课模式,先由教务部统一编排通识教育课程,后由学院编排其他课程。
第三章 选 课
第十二条 学校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完善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选修课程是指为了拓宽知识面,学生根据本人的志趣、能力和专业发展需要而选择修读的课程或一组课程。选修课程必须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三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可以在全校开课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按课程前后衔接的要求选择课程。每个学期至少须修读14学分,最多不超过35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选课过程中,应考虑其上课时间安排,原则上不允许冲突。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报下学期课程。完成选课后,学生可在学校提供的网络教学平台试听课程,若不满意,可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办理一次改选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他人授权不得代替他人选课,违反规定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修读辅修和双学位专业,达到修读标准者,可按学校有关文件颁发辅修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但不得影响第一专业学习。
第四章 修 课
第十九条 为减少教学资源浪费,学生选定各类课程后应认真修读。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可申请免修,取得所属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课程学分。考试未通过者,正常选课修读。对在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门取得与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联的课程学分(含获得相应课程职业或等级证书),经过本人申请、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部批准后,即可转换相对应课程的学分,可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公共选修课、实践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经批准免听的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若在免听期间未完成作业及实验等,教师可以终止学生的课程免听,报学院教学秘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及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新修读,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新修读也可以改修。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也可以重新修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最低限定学分,学生修完各类课程并完成最低限定学分后,方可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形式由开课单位课程组根据课程内容特点确定。
第二十五条 成绩和绩点。
考核成绩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学生的学习质量以学分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1.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 | 课程 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分 以下 |
学分 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
实践环节 | 成绩 | (95分) | 良好 (85分) | 中等 (75分) | 及格 (65分) | 不及格 |
学分 绩点 | 4.5 | 3.5 | | 1.5 | 0 |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在该学期的平均绩点,公式如下: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绩点=————————————
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采取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教务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教务部应将缓考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开课单位。缓考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考核不及格重新修读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八条 无故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期末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舞弊以及旷考,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记。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各学期必须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参加下一学期的选课、学习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即可毕业。提前毕业者,须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以便安排毕业论文、学籍注册等事宜。学生未完成全部学分,尚有少数课程未取得学分,可申请获得结业证书;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差学分达到专业总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通过选课学习,达到选修专业辅修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双学位专业要求者可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实行学业警示制。学生在1学年中,取得的学分低于所修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学籍管理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收费原则及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会高于原学年的学费总额。
第三十六条 以学年为学费结算周期,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按本专业收费标准预缴学费;待学年结束时,根据学生实际选课修读的学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直至毕业时全部结清。
第三十七条 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测算,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后执行。学校所有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一致;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学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实施,原有教学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的条款不再适用;专科学生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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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