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统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专业学科发展的需要,从若干组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修读选修课的总学分要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参加选课的必须是按照学校规定注册在籍的学生。
二、选修原则
第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顺序以入学年份专业培养方案和《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选择修读课程。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一学期同时开设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应先选必修课程,后选选修课程。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的同一门课程。
第七条 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3~7年内完成毕业总学分。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人学习要求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学分的数量。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也不应低于14学分。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标准学习年限内某一学期应修学分不够或因延长学习年限而导致学分不够不在此列。
第九条 学生在修读完本专业通识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课程以后,可在本专业内经批准选修专业方向限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
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如与新专业相同或相近,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已取得的学分(已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新专业对应课程学分);不相同的申请可作为选修课认定;未选修的必修课程须补修。
转学学生按转入时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修读课程。
第十条 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一般不需要办理选修手续,由学生本人按选课规程自主选修。跨专业修读其他专业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一般可作为学生本人的选修课进行选修。
第十一条 同一学期多位教师开设同一课程,学生可自主选择教师。每学期第13~14周为学生选课初选时间,该阶段学生可以选课和改选。初选结束后教务部选课结果对开课计划进行调整,学生可进行退选和补选。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学校每学期公布的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在咨询导师意见后,再按学校统一规定的选课时间及地点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凡选修学生不足35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由教务部进行合并或撤消教学班的处理。选课结束前一周内,学生必须从网上确认(含改选)并获取本人课表。课表一经确定,学生原则上不得更改课程和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选修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三、课程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和期末考试(办理免修免听手续者除外)。否则,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在此前已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某些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教学要求大体相当),可提交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教务部批准,可以免修,通过学分认定的方式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课的要求,且已修课程平均绩点高于3.5的,可申请免修。经二级教学院长批准,教务部同意,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登记在册。
第十八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应在所选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证明已经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教务部批后,方可参加教务部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及格取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免修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需正常修读;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第2-4周内进行,事先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九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四、课程免听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要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到学生所在学院领取表格,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
第二十二条 因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部分免听或间听,经任课教师同意,到学生所在学院领取表格,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或间听。
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免听、间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以旷课论处。
五、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重选重修,最高次数不限。但必须执行缴费重修。
(一)学生每学期选修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二)考核已合格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重选重修,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三)学生对已及格的课程有更高要求,可以选修高级别的同一课程,成绩合格可按高级别同一课程的学分数取得学分;
(四)不及格的选修课可以重修或改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重修课程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随同下一年级选修相同课程。
(二)某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时,由教务部制定重修教学计划(学时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学生选修。
(三)因重修学生人数不够,或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受最高学习年限限制而不能参加相同课程重修的学生,可采用教师辅导、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重修(重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级本科生起开始执行,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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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