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学分制改革工作,满足我校学生多样化学习和自主发展的需求,响应国家构建终身学习型社会的需要,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结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校鼓励在校生通过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根据自身需要搭建知识结构,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学生除通过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外,通过跨学科、跨专业、跨校修读课程和参与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习实践等方式所取得成绩或成果,可申请学分认定。
第二条 学分的认定和转换按照“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坚持以课程为基础、坚持实质等效、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为学生提供校内外学习成果转换、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转换的渠道。
二、学分认定范围
第三条 学生学习外校课程的学分认定,其修读的课程来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学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课程;
2.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参与国(境)外内高校并考核合格的课程(包括实习、实验或社会实践);
3.学校已加入的高校联盟开设的共享课程或经学校认可的网络在线资源共享课程;
4.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 在校生跨专业修读课程的学分,如辅修专业课程、双学士学位、经批准选修其他专业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项目考试或鉴定所获得的相关学业成绩或技术资格;
2.各类与学业相关的专业竞赛、论文发表与学术专著出版、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或成果。
第六条 其它适应本办法的情况
三、学分认定及转换原则
第七条 学生修读并通过考核的校内、外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作为依据,确保学生通过学习校内、外课程或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水平与在校学习或该课程目标基本相当。
1.学生在校内、校外修读的课程,与要转换课程名称、内容、学分、性质、考核方式相当的课程可以相互替代,以学校教务系统相应课程的代码、名称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课程名称相似、授课内容相近的课程,学分高的课程可以替代学分低的课程,必修课程可以替代选修课程,选修课程不能替代必修课程;但学分少的课程不能替代学分多的课程。
3.学生修读的校内、外与要转换课程不同或不相近的,可申请认定为专业任意选修课或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
第八条 国内外交流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国内外学生交流培养项目,时间在1学期以上的,原则上可以用交流培养期间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学分转换在本校相应的应修课程学分。国内交流生进行学分认定时要求总学分数基本相当,并应保证专业核心课程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替代。国内外交流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按以下规定执行:
1.学生在赴交流学校学习之前,应根据对方学校相关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设计自己的课程转换方案,报所在学院审核;
2.学生在外所学课程与其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可以直接按人才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认定;若为其它教学单位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则需开课单位予以认定;
3.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列出的课程:经教学单位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可认定为专业任意选修课;
4.除以上情况,其它课程均认定为全校公共选修课。
第九条 学生自主修读校外在线网络资源共享课程,课程考核通过可申请认定为专业任意选修课或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最高认定6学分;申请认定其他性质的课程,原则上只能办理免听此门课程的手续,但不予以免考,学生通过学院考核后,成绩及格方能认定此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和攻读双学位的课程成绩直接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并以辅修标记;辅修和攻读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允许由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替代,替代总学分不超过4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不允许替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以第二课堂为依托,对接非学历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具体详见学校《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学生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学分达不到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要求的,可以通过课外选修相关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认定学分。
四、成绩认定与转换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当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相同时,可以直接转换成绩;学生在外校学习的课程,以各类等级形式记录的成绩,按如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1.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五级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55 |
2.A、B、C、D、E、F等级制转换为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等级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F |
百分制 | 100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0 | 40 |
五、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的学生,须如实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分认定及转换申请表》(见附件),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四条 课程学分认定手续均在学生学籍异动完成后一周内办理。交流生申请课程认定及转换的时间为交流学习期满两周内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交流生申请学分认定时还应向所在学院提供在境外高校学习的成绩单原件、课程介绍、学时证明等附件材料。
第十六条 教务部由成绩管理人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
第十七条 课程认定结束后,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留存教务部,境内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留存学生所在学院,最后由学院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管理办法》(校教务〔2014〕7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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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