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不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虽请假却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新生复查程序和办法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正式取得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查究;同时,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出具的病愈证明到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的,视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并按时缴清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第六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经批准后方可注册。学生不能按时返校,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并完成其他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因病请假的需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相应证明。
学生请假,假期为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工作部备案;假期为一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参观、社会调查及寒暑期返乡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事先以信件或电话方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返校后交验相关证明,按第八条到相关部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要按时到请假部门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事先以信件或电话方式办理续假手续。销假时必须交验有关证明方为有效。无故逾假者,按旷课处理。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或离校外出),或办理请假手续而逾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等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或早退达三次者,按旷课一学时计。
事假、病假、旷课累计达到各门课程总学时1/3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三章 修业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对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了一定学分,学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修读一定学分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在学习年限内达到分类学分和总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修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允许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4年,实行3至7年在校学习年限。
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的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一次学籍处理(进行学籍处理时休学期不计算在内)。对所缺学分较多,学习上确有困难,但尚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备案,将其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下一年级同专业没有招生的,转到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并参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导师制。各学院为学生选定导师,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按学期选课。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规定,参加校际或联盟联合培养协议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课程平台的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部审定后可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实践档案和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及转换机制。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或转换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创新实践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习能力,修读校内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可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但不得影响第一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听
(一)免修
1.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在此前已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某些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教学要求大体相当),可提交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教务部批准,可以免修并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2.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要求,可申请免修。经二级教学院长批准,教务部同意,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登记在册。
3.申请课程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应在所选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证明已经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参加教务部组织的免修考试。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第2-4周内进行。事先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4.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二)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考核。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要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到学生所在学院领取表格,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
3.因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部分免听或间听,经任课教师同意,到学生所在学院领取表格,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或间听。
4.未办理免听、间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学生成绩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生成绩登记、折算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成绩汇总、归档,由教务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及考勤登记。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一般可按4:6的范围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考试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关系参照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均须进行考核,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撰写论文、学习心得与总结、提交完成作品、各层次训练与竞赛转换等多种方式进行。各门课程考试方式由教学学院审定后报教务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绩点规定如下:
绩点 | 4.0-5.0 | 3.5-3.9 | 3.0-3.4 | 2.5-2.9 | 2.0-2.4 | 1.5-1.9 | 1.0-1.4 | 0 |
百分制 | 90-100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5-69 | 60-64 | 60以下 |
(一)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指标,是学生评优、毕业等的重要依据,每学期核算一次: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五条 缓考、补考、重修
(一)缓考 学生因病(需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批备案后方能办理缓考。任课教师在上报成绩单上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由教务部组织的补(缓)考考试,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记入学籍档案。
(二)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统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记60分,补考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申请重修,重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三)重修 学生须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重选重修,最高次数不限,但需要按以下规定缴费重修。
1.学生每学期选修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2.考核已合格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重选重修,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3.学生对已及格的课程有更高要求,可以选修高级别的同一课程,成绩合格可按高级别同一课程的学分数取得学分;
4.不及格的选修课可以重修或改修。
(四)学生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毕业的基本学分的要求选修更多的学分(创新学分不计在内),应予以鼓励。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详见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违纪处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无故缺考或缺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若须取得该门课程成绩(学分),必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中,实验课、实习课按课程要求进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必须通过答辩,学生方可毕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践环节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到休学期满。
(一)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休学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将经批准后的休学申请材料报教务部,教务部拟发休学文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入伍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在两日内离校。休学期间学生的户籍不变更。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周内持原休学文件申请复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将经批准后的复学申请材料报教务部,教务部拟发复学文件,并在学籍系统里更正。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一年级学习。若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则由学校安排到其他相近学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和原休学文件,并经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退伍证明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做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晋级不成功又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二)在同一年级两次晋级不成功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除应征入伍、经批准休学创业外,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五)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因病或其它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并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含60学时)的;
(八)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九)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一)因各种原因,学校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九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其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者,须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出具退学文件送达学校各相关部门,并由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将通知送达学生本人的应当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决定作出后,由所在学院通知退学学生及家长,说明退学原因、有关政策和要求,请他们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并对退学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二)退学学生凭退学文件向所在学院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然后凭退学文件和《离校通知单》到学生工作部办理学生档案、户籍手续。退学学生的户籍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学习年限已满一学年及以上(或取得45学分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签发之日起的一周内办结退学离校手续,同时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五)退学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学生应在两日内离校。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六)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晋级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的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
(一)在对规定学制的第1学年度学分清理时,达到该学年度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的1/2者(不应低于14学分),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二)在对规定学制的第2学年度学分清理时,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该专业第一、二学年学分的总和)的2/3(不应低于37学分)者,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三)在对规定学制的第3学年度学分清理时,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第一、二、三学年学分的总和)的2/3者(不应低于56学分),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教务部开展学业预警工作,学业预警由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报教务部备案。学业警告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对学生的提示。受学业警告者不得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某些特殊专业类除外):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经学校审核确认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确实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其他具体规定及流程见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凡我校学生,一般不得要求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转学: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毕业年级和第二次转学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同招生录取批次间学校进行);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八)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技能高考升入本科的;
(九)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六条 转学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生转学申请书;
(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
(三)《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六份),转入、转出高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四)申请转学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印章;
(五)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部门印章;
(六)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七)因身体状况提出转学的,须提供高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原始病历。因专长提出转学的,须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学学生提出书面转学(转出或转入)申请,所在学院院务会签署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学院将有关材料报教务部,经由教务部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二)转学学生按要求自行下载并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持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转学(转出或转入)的书面材料到学校办公室盖学校公章。
(三)申请转出的,学生持同意转出书面材料到教务部领取成绩单,到学生招生部领取“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学院领取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
(四)转入的学生将前述必需材料交至教务部,教务部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办理转学确认手续;并将教育厅同意转入的批复及相关材料根据规定签发同意转入的文件。
第四十八条 受理转学申请材料时间: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上旬,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逾期不受理。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原学校学习,否则做旷课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时,原则上应先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全部学分。
1.如果未取得的课程学分数大于9学分,则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2.如果未取得的课程学分数等于或小于9学分时,可在重修课程的同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但必须在取得相应学分后才能进行毕业答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毕业生作全面鉴定。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十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本专业毕业所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课分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可由本人申请,逐级审查,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在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修满本专业毕业所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课分类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学习。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学习者均按正常学习标准收费。
第五十六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在审查毕业资格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能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的;
(三)有其他学校认定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凡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因学分未修满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颁发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凡修业年限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规定: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有关文件规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由学位委员会审核,达到学校培养目标,可授予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士学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不改的,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法律惩处的;
⑵在校期间因学业、学术失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⑶在校学习期间,专业核心课程平均绩点在2.0以下;
⑷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的;
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十九条 对各种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学生,根据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达到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在毕业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对于2017级以前的其他年级本科生,仍按学生入学当年学校颁布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