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入学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不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虽请假却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新生复查程序和办法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正式取得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查究;同时,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四)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出具的病愈证明到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的,视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并按时缴清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经批准后方可注册。
(四)学生不能按时返校,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经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请假与纪律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并完成其他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一)学生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因病请假的需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相应证明。
(二)学生请假,假期为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工作部备案;假期为一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
(三)学生在校外实习、参观、社会调查及寒暑期返乡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事先以信件或电话方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返校后交验相关证明,按本条第(二)款到相关部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四)学生请假期满,要按时到请假部门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事先以信件或电话方式办理续假手续。销假时必须交验有关证明方为有效。无故逾假者,按旷课处理。
(五)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或离校外出),或办理请假手续而逾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六)学生上课等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或早退达三次者,按旷课一学时计。
(七)事假、病假、旷课累计达到各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 专科学制为三年。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生可提前毕业;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延期毕业。学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一般在期末集中进行;考查在学期内进行,最迟应于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
考试的办法分笔试、口试或笔口兼试。笔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或两者结合等形式。闭卷笔试时间一般为二小时,最多不得超过二个半小时;口试时间一般为5-10分钟;开卷考试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
第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记分。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
考试(查)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查)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具体比例为: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查)占40%。
各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习、实验、课堂讨论和平时测验的情况评定。
毕业实习按一门主要课程计。评定成绩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加评语。毕业实习以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记成绩。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单独考核记分。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查成绩,按实验占本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但不得超过总评成绩的30%。若实验占总评成绩的30%,则另70%的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占20%。
公共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单项测验和课外锻炼活动等多项指标来综合评定。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应补考。
第八条 每门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记入学生成绩记录表,经教研室审核,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四天内将成绩记录表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并由学院填写成绩通知单寄给学生家长。
补考课程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在教务系统中记为60分,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九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即不得随意改动。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教师不得擅自改分,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系主任审核签字,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改正。
第十条 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一般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补考(即正常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一至二周内进行,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即毕业前补考)。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不安排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应作为期末考核成绩进行学期总评。总评不及格者,允许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作不及格论,取消正常补考,毕业前可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舞弊。如有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免修部分课程:
(一)转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课程(必须与现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与分量相同)考试、考查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
(二)留级学生原已修课程分数达到80分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军训等课程一律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如有实验,应随班上实验课,如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其内容要求与实验课联系较密切,根据指导教师意见可免修部分实验,如果实验课不及格,随下一年级上实验课,仍不及格,取消免修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程,一般不得免修。确因特殊情况入校前身体有残疾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或因学习期间突然患严重疾病或严重外伤,中途不能继续体育课学习者,须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我校医务室复查,确认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须注明期限),方可申请免修。免修申请及有关证明,新生须在第一学期正式上课后一周内,老生在其停止上体育课(须向任课教师请假)后一周内交所在学院院长核实签字,并报体育教研室负责人审批。体育教研室须在接到免修申请及有关证明后一周内作出批复,同时通知本部任课教师和有关的学院,由学院转告学生。所有免修材料及批件交学校教务部。免修期满仍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应重新办理免修手续。凡未被批准免修者,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恢复体育课学习及考勤,否则以旷课论处。凡体育课免修者,在其免修学期的学业成绩表中,体育课成绩一律以“因病免修”记载。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一学年度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政治表现好,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跳入年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对其进行考核,主要课程达到良好及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经所在学院全面考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教务部审查同意,校长批准,予以跳级。跳级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学年末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查通过后报教务部复核,合格者于下学年开学初与补考同学同时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由教务部办理跳级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一学年仍有四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公共基础课程分二个学期讲授的,一般按一门课程计,但分二个学期讲授的专业基础课,按二门课程计算。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包括退学)成绩处理的课程门数中,但作为一门主要课程计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若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者,允许跟班试读,待毕业时统一按学籍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手续,学校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极少数学生录取专业与填报专业不符,或者填报志愿时,对所选专业了解不够等情况,允许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专业:
(一)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二)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三)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转换专业只能是同批次录取的专业,即层次不能转变;
(二)纯文史类专业不能转入纯理工类专业;
(三)普通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不能互相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分别提请转出、转入学院院长签字同意;
(二)学院汇总后,上交教务部;
(三)教务部将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统计,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文并进行学籍变更。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时间:
(一)新生报到后,在入学专业教育后集中办理;
(二)正式入学后需转专业的学生,可在第一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处理:
(一)经审核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后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和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七章 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到休学期满。
(一)根据学校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休学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将经批准后的休学申请材料报教务部,教务部拟发休学文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特殊突发的意外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最迟在期末考试前二十天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入伍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在两日内离校。休学期间学生的户籍不变更。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八章 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原休学文件申请复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将经批准后的复学申请材料报教务部,教务部拟发复学文件,并在学籍系统里更正。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一年级学习。若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则由学校安排到其他相近学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退伍证明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做退学处理。
第九章 转学
第三十八条 凡我校学生,一般不得要求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转学: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毕业年级和第二次转学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同招生录取批次间学校进行);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条 转学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生转学申请书;
(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登记表》;
(三)《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六份),转入、转出高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四)申请转学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印章;
(五)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部门印章;
(六)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院管理部门印章;
(七)因身体状况提出转学的,须提供高校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原始病历。因专长提出转学的,须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学学生提出书面转学(转出或转入)申请,转出申请需经辅导员、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核,相关校领导审批;转入申请需经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核,相关校领导审批。
(二)转学学生按要求自行下载并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持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转学(转出或转入)的书面材料到学校办公室盖学校公章。
(三)申请转出的,学生持同意转出书面材料到教务部领取成绩单,到学生工作部领取“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学院领取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
(四)转入的学生将前述必需材料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办理转学确认手续;并将教育厅同意转入的批复及相关材料转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根据规定签发同意转入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 受理转学申请材料时间: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上旬,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逾期不受理。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原学校学习,否则做旷课处理。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所学课程总评成绩都不及格,且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课程连同其它学期累计达有八门(含八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连续留级超过两次者;
(四)旷考、请人代考、代他人考试,或考试舞弊达到退学处分者;
(五)除应征入伍外,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三年者;
(六)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八)因病或其它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并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九)经县级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十)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六十学时以上(含六十学时)者;
(十一)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十三)因各种原因,学校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五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其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者,须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审核,报校务会审批后,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出具退学文件送达学校各相关部门,并由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以签字为准)。无法将通知送达学生本人的应当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决定作出后,由所在学院通知退学学生及家长,说明退学原因、有关政策和要求,请他们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并对退学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二)退学学生凭退学文件和《离校通知单》,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然后凭退学文件和《离校通知单》到学生工作部办理学生档案、户籍手续。退学学生的户籍返回家长或抚养人住所地落户。
(三)退学学生学习年限已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签发之日起的一周内办结退学离校手续,同时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五)退学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学生应在两日内离校。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六)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全部考核成绩及格(包括经补考及格课程),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历年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夕再补考一次,仍有一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最后一学期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实习),并达到退学门数的学生。按肄业处理。未达到退学门数的,按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学籍异动后的成绩管理
第五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成绩管理。学生转专业后,由教务部负责对学生转专业前后两个专业所开设课程进行对比认定。学生转出前已修课程与转入后专业已开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认定为有效成绩,其它课程成绩为无效成绩。成绩认定后,学生在转入专业仍有已开设课程无有效成绩的,学生应在转专业后的两学期内跟班补课或自学后进行考试,该项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安排。
第五十二条 转学学生成绩管理。
1、转出学生成绩管理。转出学生凭转学有关证明在教务部办理已修课程成绩单。
2、转入学生成绩管理。入学后,学生在一周内应将个人已修课程成绩单交教务部进行成绩认定。学生在转学前已修课程与我校对应专业已开设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认定为有效成绩,其他课程为无效成绩。成绩认定后,学生在转入专业仍有已开设课程无有效成绩的,学生应在转专业后的两学期内跟班补课或自学后进行考试,该项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安排。
第五十三条 留级和休学学生成绩管理。留级或休学学生因留入、复学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调整而导致学生在新年级有已开课程无有效成绩的,学生可自行跟班补课或自学后进行考试,该项工作由转入学院负责安排。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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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