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培养多方面协调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展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教育,调动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为规范我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一条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称为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 本科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及其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门类的某个专业及其学士学位(学科门类划分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为准),
符合选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即可获得双学位证书(简称双学位)。
第二章 修读条件、程序
第三条 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已修读完第一学年全部课程,达到合格并正常获取学分,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0,有较强的自学能力,采取自愿的原则,缴纳学习费用后可以从在校的第3学期开始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四条 每个本科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五条 教务部于每学年第2学期第10周公布开设的各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
第六条 符合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条件的学生,应于第12周内向其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学院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经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转至辅修专业、双学位开办学院审批;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院负责将审批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并将录取名单汇总报教务部;教务部在第13周对各学院汇总的录取名单进行复审,并公布修读名单。
第七条 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于每开课学期的第1周到所修读的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所在学院领取该学期选修学分证明,经教务部确认,到财务部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所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所在教学院注册、办理听课证明、领取课程表。开学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订,经教务部审核后实施。培养方案的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基本相同;课程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组成。
第十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一般控制在35学分;双学士学位总学分一般控制在50学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修读年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一般应单独编班进行教学,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双休日或寒暑假上课。学生必须保证正常上课。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听课、完成作业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评成绩的40%。
第十二条 若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教育的课程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安排时间有冲突,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学生凭所在的学院证明向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的学院请假或申请免听,并自修所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不得超过四门。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由教务部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所修课程如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应参加课程重考,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进行。重考合格者,成绩以重考实际分数登记,标明“重考”字样,并取得该课程学分。重考仍不及格者应交费重修。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者,也可缴费申请重修和重考一次,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第四章 学籍管理、毕业与学位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一经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籍单独管理,即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后,由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院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习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盖章后,一份送教务部备案,一份留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院,一份于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开办学院负责组织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修读双学位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位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双学位的授予经开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部复核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了双学位教育所规定的学分要求,通过双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双学士学位教育所规定的学分要求,但达到了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无论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学分是否完成,均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未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未取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其已修读的合格课程按选修课程记入主修专业学籍。
第二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设学院初审后报教务部审核;申请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六章 退出修读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正在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退出修读。但退出修读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院。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备部案。该学生所修读的已合格课程按选修课程记入主修专业学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退学者,其修读的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正在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期间,若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学校可以劝其退出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修读学习。其已修读的合格课程按选修课程记入主修专业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若中途退出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习,所交的修读费一律不退还。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部。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