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课外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的相关要求,围绕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开展相关学生课外竞赛,实现丰富知识、培养能力、增强素质、陶冶情操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竞赛是指依据培养计划中“毕业生能力要求”,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美育培养,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学科和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非专业组文体比赛等活动。适用于全校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竞赛区分
第三条 根据竞赛的属性,分为学科技能类、创新创业类、文体素质类竞赛,分别由教务部、创新创业学院和学生工作部作为竞赛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和参赛范围,将竞赛分为国家级(含国际性竞赛)、省级、校级和院级四级。
国家级竞赛:指国家部委牵头主办的综合性竞赛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竞赛;或国家部委下属机构、有直接关联的专业委员会或具有权威性的全国性学会主办的面向全国大学生的竞赛;其它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竞赛。
省级竞赛:指全国性行业协会、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性竞赛的分赛区竞赛。
校级竞赛:指省级学术团体(协会)、行业(企业)举办的竞赛、或以职能部门联合学院主办的至少面向3个学院或2个学科的竞赛。
院级竞赛:指学院组织面向院内的竞赛。
第五条 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结合国家高等教育质量监测数据平台和学校实际,将竞赛的类别分为A1、A2、A3;B1、B2;C;D四类,其中A1、A2、A3类为国家级竞赛,B1、B2类为省级竞赛,C类为校级竞赛,D类为院级竞赛。竞赛类别划分实行动态调整制度,经学校审议后发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竞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委会”),隶属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学生竞赛活动。委员会主任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和创新创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创新创业学院、社会合作部、财务部、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竞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赛委办”)设在教务部,履行竞赛统筹责任管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 竞赛实行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学生课外竞赛的实施办法的制定和流程设计,各类竞赛的立项组织、预算审批、成果认定和成效考核工作。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培训、选拔、指导学生参赛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细化相关竞赛项目实施办法、明确项目级别、工作量和奖励标准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竞赛变化情况对竞赛类别实行动态调整,并报赛委会审议后予以公布。
(三)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竞赛项目指南和年度实施工作,每年底向赛委会汇报竞赛总结工作。
(四)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年度竞赛预算提交给赛委办。竞赛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做好竞赛立项并协助编制经费项目名目。
(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发布获奖情况、表彰决定,审核并发放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
(六)协助承办单位做好学校资助的竞赛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和竞赛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遴选竞赛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课外竞赛项目申请表》,做好竞赛申报工作。
(二)承办单位要做好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培养。
(三)广泛宣传动员,组建指导团队和安排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和选拔优秀学生。
(四)省级及以上竞赛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向竞赛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档资料,包括竞赛获奖文件、工作总结、获奖证书扫描件、获奖信息统计表、有宣传价值的图片等。
(五)根据后勤管理部、财务部规定,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辅助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指导质量,院(部)推荐的竞赛负责人负责项目原则不超过2项。教师指导同一竞赛的参赛队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队。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服从承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竞赛安排,对学生竞赛期间的安全教育负责,并对学生参赛作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挑选参赛人员,提前指导学生做好竞赛项目准备,做好参赛项目及参赛学生的储备工作。
(三)为参赛学生制订个性化指导方案。
(四)学生在校外进行现场作品展示及答辩、现场竞技等活动,必须有指导教师带队。
第十一条 参赛学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备赛,根据指导教师计划认真训练;参赛人员一经确认不得擅自退赛。特殊情况不能参赛时,须经项目负责教师同意。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者,由学生本人支付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必须遵守相关章程、恪守学术诚信、服从竞赛组织安排,不得违反竞赛纪律。对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相关学生,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学生在竞赛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凡是由学校资助经费、提供场地、资源和指导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作者和学校共同所有。竞赛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单位负责存档。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竞赛项目负责人联系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单位经竞赛管理部门和竞赛承办单位同意后可获冠名权。
第十四条 学校其他专项赛事,原则上同于本管理办法,若有该赛事主办方要求有不一致的地方,另以相关实施细则补充。
第四章 项目遴选
第十五条 每年中赛委会根据近三年课外竞赛组织情况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目标研究和发布竞赛指南。
第十六条 每年末各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校级以上竞赛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竞赛承办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申报立项;竞赛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次年初公布立项,有序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竞赛活动。院级竞赛应对标校级、省级项目,由学院自行组织立项。
第十七条 竞赛项目要紧扣毕业生能力要求,优先支持学生参与面较广(面向专业较多)、社会参与度较高(参与学校较多)、有助于专业内涵建设(促进课程改革)、主办单位社会认可度较高的项目。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校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学校经费仅用于竞赛工作费用,包括报名费、材料(器件)费、资料复印费、差旅费及补助、车辆租赁费、宣传费、证书费、外出参赛保险费、学生和指导教师奖励等。
第十九条 竞赛项目承办单位在申报立项时应同时做好经费预算计划,竞赛管理部门在总的竞赛预算经费额度内审核立项。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公告、竞赛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到财务部办理项目预算审批。
第二十条 竞赛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学校审批通过,应严格按照竞赛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开支。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竞赛方案和预算的,按照学校项目预算调整办法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竞赛经费一经批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竞赛所用设备器材等物品采购、印刷复印、作品制作等服务应由后勤管理部指定供应商提供。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超出预算费用及与预算项目不符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六章 考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实施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奖励的实施
(一)根据竞赛组委会颁奖文件对参加当年学校发布的省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予以奖励。同一作品以最高奖计。组委会颁发奖金的,学校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二)校级竞赛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三)学生积极参加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除按以上办法给予奖励外,同时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并在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当年学校发布的省级及以上竞赛并获奖的教师的奖励办法如下:
(一)对于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的工作进行公共服务认定。
(二)对于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教师,根据竞赛绩效以参赛队为单位进行工作量认定,具体标准按照相关竞赛实施细则执行。同一作品按最高奖计,不重复计算。
(三)对于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教师,根据学校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同一作品按最高奖计,不重复奖励。由组委会颁发奖金的,学校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创新创业学院可对竞赛承办单位项目完成数、获奖数、获奖等级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赛委办汇总,并由学校赛委会综合评定。
(一)对于竞赛工作投入产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对于竞赛工作成效优异的院(部)按专项考核标准予以奖励。
(三)当对那些应开展好但没有开展或没有落实到位或没有取得相应成果的,进行检视。 对于必须开展的竞赛项目,连续两年未获优异成绩的,给予一年观察期,观察期满仍未获得成绩的,承办单位应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即行废止。该办法在执行期间,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下发了与其不一致的上位文件,应予调整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赛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