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jwb发布时间:2022-01-01浏览次数:4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在教师。为适应学校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和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实践(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科研训练指导、学科竞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及备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等日常的教学环节。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单位下达,非特殊原因,教师应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此外,教师还须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参加专业、课程、实践等教学建设等任务。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学院()、系(教研室)等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四条  教师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以教书育人为天职,具有高尚师德,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第五条  教师应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加强对所授课程的理解与研究;积极参与科研工作,以科研促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教师应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在教学中发挥引导作用,以生为本,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发展。

第三章  教师资格及任课要求

第七条  主讲教师原则上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担任;凡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新教师还需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新教师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应担任主讲教师:

(一)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新教师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三)对拟开课程没有辅导教学经历,或虽有辅导经历,但效果较差者。

(四)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且无切实改进者。

(五)对拟开课程整体内容不够熟悉,没有备课或备课不充分者。

第九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课程。学校提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同时鼓励为本科生开设专业选修课。

第十条  开新课教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新课教师应对课程领域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较为丰富的资料,提出了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了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原则上应写出该课程内容全部的教案方可开课。

(二)对新开专业课的教师,学院(系)应进行任课资格审查、组织试讲和评议考核,通过后方可开课。

(三)开设通识选修课的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制订出完整的教学大纲实施方案,经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后才能开课。

(四)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请前,相关学院(部)应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拟聘者的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等),经任课资格审查合格后,方能开课。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批,教务部备案,不得担任兼职教师。

(五)聘请外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除遵守本教学工作规范外,还应遵守学校国际教育学院、人力资源部的专门规定。

第十一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学院()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凡已获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经学院()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部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讲授任务,每周授课量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

(二)凡已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中级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并取得相关研究成果者,由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充分佐证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许可,经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兼任一门非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但周授课量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本单位工作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

第四章  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课前准备

(一)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开课前,教师应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研究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二)教师备课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详细编写教案,精心制作课件。教师应在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际运用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

(一)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讲课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按照课程教学进程组织教学,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讲课要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和新理念。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加强学生能力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方法,积极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提倡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线上线下混合式和翻转课堂等方式教学,加强课堂互动,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教师应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协调一致和教学相长。

第十四条 辅导答疑与作业

(一)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任课教师或助教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辅导可采取集体辅导或分散指导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网络课堂等形式。

(二)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应依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布置相应的课外阅读材料和份量适当的作业。

(三)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所修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按一定比例计入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

(二)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形成性评价,注重过程考核。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学生思维、巩固所学理论、训练学生科学研究技能、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创造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教师必须积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一)实验

教师应按照实验课程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选用实验教材,编写实验指导书;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及内容;应按要求及时制定实验教学进程表;应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指导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解答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检查、验收学生的实验结果,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应按要求完成实验日志的记录和实验课程档案的归档。

(二)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必须按课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指导教师做到有布置、有指导、有检查,掌握学生在设计过程中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对学生做到严格要求,指导及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牢固的质量意识。教师指导时立足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创新能力。

(三)实习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积极参与实习计划的制定;联系实习单位,办理实习相关手续,做好学生的实习动员、安全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深入现场指导学生,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指导学生做好实习过程记录、撰写实习报告,完成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做好实习档案材料的归档。

(四)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选择使学生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得到比较全面的应用,所受的基本技能训练获得进一步提高,且紧密联系社会生产实际的课题。选题要因人而异,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题目不宜过大,份量要适当。必须确保一人一题。论文撰写过程中要加强学生学术道德、科研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论文不做具体修改,只提出指导性修改意见。

第六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第十七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教师均应结合承担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其基本要求是:

(一)教师应通过进修培训、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交流、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二)教师教学研究的目的应放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上,重点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所有教师均应按规定参加学院(部)、系(教研室)组织的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的各种教学研究活动。

第七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教师在完成基本教学工作的前提下,还要积极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十九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一)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二)教师应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教学,在遵循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更不能贬低、攻击他人。

(三)教师应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不得因校外兼职或兼课而影响到校内的教学或降低教学质量。

(四)教师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未经系(教研室)同意不得随意找人代课。排定的课程表不得任意更改(包括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若遇特殊情况,如教师外出兼课、参加各种活动、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要事先填写《调(停)课审批表》,报学院(部)领导审批。调、停课后必须按要求补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时间内将学生调离课堂。如确有必要,需填写《调(停)课审批表》,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教师在评价学生课程学习成绩时,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出现敷衍了事、严重失真等不按统一标准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现象。

(六)教师应有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更不允许在授课中使用手机等私人通讯工具。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教师对课堂教学秩序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管理课堂教学秩序,不得出现课堂教学秩序混乱的情况。

(七)教师应对学生的出勤、学习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评价必须有真实依据,不得随意填写、伪造平时学习成绩。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按情节给予提醒、警告、降低平时学习成绩评价等方面的处理,如管理无效,应及时通告学生所在学院(系)。

第八章  教学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院(部)每学期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检查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教师应理解教学检查与教学质量评估的意义,积极配合、支持学校、学院(部)工作,使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真正起到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是学校教学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的体现,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是教师技术职称评聘、教师年终教学工作考核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应认真对待评估结果,学习优秀教师的先进经验,端正教学态度,不断探索改进教学方法,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学院(部)优先推荐参加优秀教学奖、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骨干教师的评选。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依据《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考核工作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职工考核办法》执行。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奖酬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低、教学严重不负责任的教师,学院(部)应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改进后方可继续授课,否则取消该教师的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工作。专科教学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