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jwb发布时间:2022-06-08浏览次数: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高校依据专业或课程(群)设立的开展本科教学、推动教学研究、加强教学建设、促进教师发展、培育教学文化的基本教学单元。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包括院、系、部、中心等教学单位下设的教研室、课程组、分中心,原则上应涵盖相关课程所有任课教师。同时还包括具有虚拟化特征的跨专业、跨单位、跨学校组建的基层教学组织。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原则如下:

(一)坚持立德树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广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交流活动,全面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增强教师将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能力,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筑牢基础。

(二)坚持协作共享。鼓励跨专业、跨校、跨地域的教学活动与教研交流,推动各基层教学组织协同打造精品教学资源库、优秀教学案例库、优质教师培训资源库等,推动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三)坚持改革研究。鼓励各教学单位以课程(群)教学、专业建设、教学研究改革等为主题开展多元研究,探索虚拟教研室建设,构建多层级、多学科领域、多类型的新型基层教学组织体系。

(四)坚持特色发展。着眼可持续发展和组织活动的常态化,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与办学定位,各教学单位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目标,具体设置基层教学组织的名称与组织形式,综合考虑与原有教学系、教研室、专业建设团队、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分中心等组织的持续发展与衔接整合。

(五)坚持全员覆盖。将全体专任老师、实验技术人员纳入相应的基层教学组织,全员、全过程参与基层教学组织开展的教学活动、日常管理、教学工作、实践实习和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教学组织运行

1.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参与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所开课程的教学要求。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任务,编写教学日历,选择使用教材,组织课堂讲授、辅导答疑、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制定学生成绩考核评定办法,组织试题审查和试卷批阅等工作。

3.定期组织检查各教学环节执行情况,包括备课、教学进度、作业及实验报告的批改、辅导答疑、实习指导等,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二)教学基本建设

1.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持续推进一流课程建设,加强核心通识课、专业主干课、在线开放课程、产教融合课程等的开发建设;开展相关课程的教材建设,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教材、讲义、辅助教材。

2.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提出师资补充意见,配合所在教学单位进行新进教师的教学能力、学术能力考查。

3.组织或参与制定实验室、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执教能力提升

1.组织教师学习和研讨教育教学方针政策、教学规范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推动教师树立良好的教风,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

2.开展或组织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交流、观摩、竞赛活动,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评。

3.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和教学团队的建设工作,为新教师制定培养计划,配备指导教师,为教师个体的教学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四)教学改革研究

1.常态化开展理论学习、集体备课、教学讲评和教学观摩等教研活动,组织学习教育理论、探讨教学疑问、交流教学经验。专题教研活动每学期不少于8次,每次活动应有明确主题和完整记录。

2.组织推进教学内容与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等方面教学改革,注重教改成果的凝练、提升和推广。

3.加强科研与教学的融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途径,及时将有关成果引入教学。

4.加强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各种集体教学活动,建立互助合作的教学文化,形成富有凝聚力的基层教学组织文化。

第四章  组织设立

第五条  原则上,教师数低于10人的系(课部)不再下设基层教学组织(其本身即视同于基层教学组织),教师数高于10人的系(课部)可下设适当数量的教研室、课程组。鼓励跨院(部)、系、中心或跨学校、跨区域联合组建基层教学组织。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新建、调整或撤销,由所在教学单位研究决定并发文,报教务部备案。跨院(部、中心)组建的基层教学组织,由主责单位牵头申请,经其他有关单位同意,报教务部审批通过后发文设立。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具体设立条件如下:

(一)依据专业或课程(群)设立,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成员原则上应包括专业或课程(群)的全体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二)有稳定的学科专业、课程建设潜力与发展方向,或明确教学研究与改革发展方向,承担饱满的教学任务。

(三)有开展教学学术活动的软硬件实力。

(四)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权责制度。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实行主任(组长)负责制。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全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工作,主持制订基层教学组织年度目标计划,落实上级教学组织安排的其他教学工作。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可连任。

第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如会议制度、听课制度、考核制度等,将每位专任教师编入相应的基层教学组织,从日常管理、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质量监控、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综合评价。

第十条  基层教学组织实施多级考核与监督管理。

(一)基层教学组织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进行期中自查和期末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教学单位。

(二)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基层教学组织任务特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本单位基层教学组织进行指导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基层教学组织设立、负责人聘任和推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教务部加强对基层教学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将其工作情况作为学校教学工作考核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校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评选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组织保障。教务部全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为各级基层教学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研活动场地,确保基层教学组织有序运行,发挥实效。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各教学单位应从学校划拨的相关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和活动开展。对于无专业或教研室建设经费依托的基层教学组织,以及获评的各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学校给予相应建设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