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高等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切实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是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认识实习、课程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章实习教学的目的
第三条 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通过考察和实践,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拓展与深化课堂教学;了解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和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实践能力、敬业与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和责任感等。
第三章实习教学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严密组织实习工作。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共同组织开展学生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五条 科学制定实习方案。学院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要打破理论教学规划安排,根据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实践,合理安排实习流程。对于毕业实习,专业系要在实习开展前制定科学的实习方案。
第六条 合理选择实习形式。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各学院组织实施。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自主实习,其他类型的实习应以集中实习为主。对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要严格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可开展实习答辩,加强实习过程指导、管理和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七条 选好配强实习指导教师。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过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需要安排校内教师加强跟踪指导。
第八条 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学院要做好学生实习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财物和证件。
第九条 维护学生实习权益。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时,要严格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作息、双休日和节假日规定。除特定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一般情况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实习前,学院或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四章实习教学的类型、场所及形式
第十条 实习教学的类型
根据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系统数据报送工作要求,实习分为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3类。结合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实习分类如下:
1.认识实习
认识实习也叫认知实习。指在专业课学习之前,组织学生现场参观专业工作、生产场所,促进学生增加对本专业感性认识的实践教学过程。认识实习一般在第1学年进行,原则上不超过1周。
2.专业实习
(1)课程实习。指在课程理论教学结束之后,组织学生进行与课程相关的方案设计或专业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转换为应用、设计与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过程。课程实习时间一般在2周以内,安排在对应课程理论部分教学结束后1个月内实施。
(2)金工实习。金工实习是工科类专业学生熟悉生产过程、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专项实习。由学校统一组织,相关学院指派带队教师带领学生往返工程训练中心参与实习。工程训练中心指派指导教师、设计实习方案、指导实习过程并给出实习评分。金工实习为期1-2周。
(3)生产实习。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生产现场以工人、技术员、管理人员等身份,直接参与生产过程,使专业知识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形式。生产实习一般要求本科在第二、三、四学年进行,专科在第一学年进行实习时间一般为2周。经学院、学生、实习单位三方协商,生产实习可与毕业实习连续进行,且按毕业实习要求进行考核。
3.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指学生在毕业之前,即在学完全部课程之后到实习现场参与一定实际工作,通过综合运用全部专业知识及有关基础知识解决专业技术问题,获取独立工作能力,在思想上、业务上得到全面锻炼,并进一步掌握专业技术的实践教学形式,往往是与毕业设计(论文)相联系的一个准备性教学环节。毕业实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其中实施“3+1”“2+1”分段培养模式专业的毕业实习时间一般为6+X,6个月基本实习完成后,经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考核合格,可继续进行“X”部分的实习,“X”部分的实习可在同一实习单位继续执行,也可向实习指导教师申请在其他实习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的场所
选择实习场所应结合学科特点,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稳定。学院与实习单位应进行长期合作,签订实习基地相关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集中实习。
实习场所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优先选择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一定知名度,有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意愿和热情的,与学校在就业招聘、技术培训等方面广泛合作,学生实习后转就业比率较高的企业;
2.能满足实习大纲的专业要求;
3.生产正常、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对学生实习重视;
4.便于安排师生食宿,经济节省;
5.相对稳定。
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是保障和改革现有实践模式的基础条件,为了提高实习效果,各学院还应加强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探索并实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教学模式。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的形式
实习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自主实习、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1.集中实习:以学科、专业、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学生在实习基地进行实习教学,原则上要安排专门指导教师在实习现场进行指导;
2.分散自主实习:分散自主实习是指学生根据“符合专业教学要求,就近联系实习点”的原则采用分散自主方式进行的实习。分散自主实习一般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从提高实习效果的目标出发,可用校内实习替代部分校外实习,采取校内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习。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必须满足实习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第五章 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全校的实习教学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部负责;学院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根据专业、实习地点和实习时间成立实习工作小组,其具体工作由实习领队教师负责。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教务部职责
(1)制定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
(2)审批各相关学院的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方案;
(3)组织各相关学院开展实习基地的建设、使用与管理,组织校外高质量实习基地审批与验收;
(4)协调处理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5)负责实习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6)审核各学院月报实习数据,并组织上报国家平台;
(7)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督查与实习质量监控,开展实习总结,评选和表彰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学生和先进实习基地等。
2.学院职责
(1)制定本单位实习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会同专业系建立实习组织;
(2)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并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使用与管理,积极开展校外高质量实习基地申报和建设。每年完成实习基地建档材料的撰写并定期开展实习基地的走访,每3年完成学院负责所有实习基地的走访并形成实习基地的评估材料;
(3)组织各专业系拟定当年的年度实习计划,并向教务部申报;
(4)选派实习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检查各专业系的实习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实习前动员工作;
(5)定期派人深入现场,检查实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审核各专业系的实习经费报销;
(7)检查实习实践管理平台使用情况、平台中过程材料的线上归档和批阅情况,按期完成国家实习平台月报数据报送;
(8)实习结束后,组织学院内实习经验交流会;对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进行工作考核;评选优秀实习生;评选先进实习基地;总结经验,推荐和表彰先进;撰写本院当年实习工作总结报送至教务部。
3.专业系职责
(1)填报专业实习计划,编写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2)选定实习场所,落实实习计划;
(3)做好实习前的各种准备工作,并制定实习纪律;
(4)组织实习期间的日常教学工作;
(5)组织实习成绩考核并进行实习效果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6)指导实习指导教师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教师定期批阅周月志、实习手册等实习材料,对周月志评阅率未达到100%的教师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实习指导(带队)教师职责与选派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带队)教师的职责
1.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充分沟通了解实习单位的需求,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实习单位的需求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实习的要求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以分散自主形式进行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帮助和指导学生联系好实习单位,并指导学生根据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实习实施计划。
⒉实习出发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向学生介绍实习计划、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成绩考核办法,介绍实习单位生产概况和实习期间应注意的事项,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同时必须做好外出实习的物资准备工作,如工作服、劳保用品和教学用具等。
⒊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协同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分散自主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进行巡回指导和检查。
⒋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深入实习基地,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并定期向学院汇报实习情况。
⒌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相互之间要团结一致,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保证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
⒍注意与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主动协助解决生产实际中的技术问题;帮助实习单位培养技术人员,开发新技术,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取得实习单位的各方支持,共同做好学生实习的指导工作。
⒎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学院报告。
⒏指导学生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写好实习手册、按期完成实习打卡,定期对学生实习打卡和周月志递交情况进行核查。原则上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1-2周递交一次周志,专业综合实习递交不少于6篇月志(为加强自主实习的过程管理可将月志改为周志),具体要求可根据各学院的实习安排做适当调整。指导教师对未按时打卡和周月志递交不及时的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并对其后续实习加强监管。周志和月志是实习期间师生交流的重要方式,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批阅,给予学生积极的回应,对学生的实习情况充分了解,如有问题及时解决。周月志的批阅率应达到100%,如批阅率不足100%,实习结束后需递交情况说明。认真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报所在学院。
⒐实习指导教师应充分利用实习时机,收集有关教学资料,更新知识,增强实践能力,并注意调查学校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10.鼓励实习指导教师结合本人的在研横向科研课题或项目,尤其是校企合作课题或项目,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兴趣特长,让学生在实习期间参与调查和研究,切实拓展实习内容、深化实习效果。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要充分考虑到知识结构、年龄层次、身体状况等综合因素。对于初次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学院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认识实习和专业实习的学生生师比安排约为25:1,毕业实习生师比约为10:1。
实习带队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及以上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带队)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地。如确实因故需要请假,或需要离开实习现场时,必须事先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并报教务部审批后方可离开。
第七章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各专业学生培养计划要求,各学院每年12月初提交本单位下一年度实习环节计划开课情况一览表,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部审定。每学期开学后1-3周内完成本单位学期实习计划,并在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录入,报教务部备案后按照计划开展实习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大纲是培养计划所设置的实习环节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它是制订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组织和检查学生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实习大纲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实习目的及任务。
2.实习内容。
3.实习要求。
4.实习时间(包含周次和起止时间)。
5.实习方式和安排。
6.实习考核内容和成绩评定。
实习考核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实习期间的表现,主要包括实习态度、出勤情况、实习纪律等;
(2)实习单位评价;
(3)实习周月志和实习报告质量等。
7.实习周月志、实习报告要求。
第二十条 在学生实习开始前,学院应督促实习指导教师提前1-2周前往实习单位,按实习大纲要求,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业务指导、组织管理、日程安排、安全保密、组织纪律等,根据实习实施计划编制实习经费预算,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系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相关专业系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结合实习场所的实际情况编写实习指导书并拟定实习思考题,于实习开始前上传至实习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专业综合实习的过程管理,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教务部关于专业综合实习的工作安排,定期梳理“专业综合实习工作进度统计表”和“专业综合实习信息明细表”,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部汇总,做好专业综合实习的中期检查、基地走访和总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习教学结束后,各专业要组织交流,并拟定书面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建议等。
第八章学生实习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领导。
2.按实习大纲、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重视实际学习、记好实习笔记、严格执行实习打卡制度,按时完成实习材料撰写(周志、月志、手册、报告等)并参加考核。
3. 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虚心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培养爱岗敬业的品德。
4.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工程(或社会、专业)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5.熟悉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的初步知识。
6.实习期间不得从事与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7.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的秘密,服从实习单位教育管理。
第九章学生分散自主实习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认识实习和专业实习原则上由各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分散自主实习。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实习单位进行分散自主实习。
1.申请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应先向所在学院提交《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和《自主实习单位接收函》并将材料上传信息化管理平台,经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开展分散自主实习。进行分散自主实习但未办理以上手续者,视为未参加实习。
2.学生进行分散自主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指定专人作为其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过程评价及实习成绩评定等,学生的实习最终成绩由校内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单位评定的成绩、学生实习表现、实习考勤、实习手册、实习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学生进行分散自主实习期间,所在学院应积极协助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状况。
4.分散自主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应主动与所在学院联系,及时汇报实习的具体情况。如分散自主实习的实习单位发生变更,应提前报所在学院批准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5.指导教师应经常与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所在实习单位联系,关注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学生实习中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6.分散自主实习学生应按期进行实习打卡、根据学院要求在信息化管理平台递交实习月周志、完成实习报告和实习手册撰写,并按期将实习过程材料上传信息化管理平台。
7.学院不定期进行分散自主实习学生巡访,如发现实习脱岗或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自主实习资格、延长实习期等处理。
第十章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过程材料(周志、月志、手册、报告等)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实习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报告等。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第二十九条 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90-100分):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在实习过程中全程参与指导教师在研的科研课题或项目的调查和研究,拓展了实习内容,深化了实习效果,高质量完成实习目标。
良好(80-89分):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在实习过程中参与了指导教师在研的科研课题或项目的调查和研究,较好地完成实习目标。
中等(70-79分):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实习态度比较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60-69分):实习态度比较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60分以下):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实习成绩均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应令其补足实习时间或重新实习。违纪者补做实习或重新实习的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自理。未补做实习或补做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应实事求是,实习成绩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一章实习纪律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实习过程中,师生必须严格执行实习纪律。
⒈实习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秩序。
⒉实习师生在实习期间不经带队教师批准,不能离开实习现场,不得外出旅游。实习结束后,要统一返校。确需延期返校者,要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⒊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旷课、旷工、迟到,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不得离开安排好的住宿以外夜宿。
⒋师生在实习期间,要注意同其他单位的实习人员搞好团结,礼貌待人,谦虚谨慎,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十三条 师生在实习期间若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实习经费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习经费管理由教务部、财务部实行总量控制,按“统一预算、指标到学院、超支不补”的使用原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实习经费支出项目及标准参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习经费报销需递交完整的实习材料,认识实习和专业实习需递交含学院盖章的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总结,毕业实习需递交含学院盖章的实习方案和实习总结。
第十三章实习保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实习前带队教师应对全体实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指导学习保密规定。实习中,全体实习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保密规定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习期间借阅资料时,应按照与实习单位商定的手续进行,摘录、复制有关资料或拍照实习现场实物、技术设备、生产工艺和其他有关内容,应事先征得实习单位同意。
第三十九条 一切保密资料均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保密资料只能在实习单位指定的地点阅读,未经实习单位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带出指定地点或转借他人,更不能带到公共场所阅读。
第四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记录、收集的一切资料[含实习笔记、报告、有关图表、照片、录音(像)带、样品、工艺流程、计算程序等]回校后一律上交所在学院资料室,不得私自占有。
第四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笔记本、报告本、通行证、出入证等物件均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全体实习人员应严守实习单位的机密。不同专业、不同实习单位或不同实习任务的师生,都不得互相交流实习单位的机密资料,不得互通保密情况,不得口头、书信或通过电子通讯设备对外泄漏机密,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内容。
第四十三条 凡发生失密事故,必须立即组织力量予以追查,并将情况迅即报告实习单位的保密部门和学校。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应设立保密委员1人,负责做好实习期间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章实习安全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为确保师生在校外企事业单位实习安全,各学院要指定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在实习前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和检查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系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卫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保险,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实习人员到达实习场所后,要请实习单位对实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实习中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私自动用其他设备、仪器和车辆。
第四十八条 安全员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实习人员,要提出批评,对严重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实习主要负责教师有权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或造成严重事故的人员,停止其实习,甚至令其返校。
第四十九条 实习活动要注意安全,旅途乘坐车船、市内搭乘公交车辆,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实习人员要离队活动时必须向实习主要负责教师请假,按时返回。实习期间,学生一般不要离队外宿,女生在夜间不得一人外出活动。
第五十条 要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注意居住房屋的防火和用电安全,防止煤气中毒。
第五十一条 实习期间,学生不得去江、湖、河、海中游泳。
第五十二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实习地点到外地旅游。
第五十三条 实习中如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抢救处理,并立即向实习单位领导和学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学院主管安全保卫的负责人要定期检查实习中的安全情况,实习结束后,学院安全员要向学院汇报安全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五章实习检查和总结
第五十五条做好实习教学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学生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是否匹配、实习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实习过程材料是否齐全、实习效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等。实习教学检查采取各学院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五十六条 实习教学结束后,相关专业系组织实习总结,重点关注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或者改进措施,总结实习工作经验体会,并及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反馈,推动实习问题的解决。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单位简介、实习基本情况、实习目的和计划执行情况、指导方法、实习工作经验体会、存在的困难或者问题、实习工作建议或者改进措施等内容。书面实习总结材料交学院和教务部存档。
第五十七条 持续加强实习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实习教学效果和质量。对实习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单位,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