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委托的其他人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事假不超过两周,病假不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报到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身体、家庭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结束后,教务部对复查通过的学生进行正式电子学籍注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新生复查办法进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到校报到,学院为其办理报到注册,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资格。教务部负责学生报到注册复核,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含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未经学校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四年制普通本科的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7年;两年制专升本的基本学制为2年,弹性学习年限为2-4年;三年制专科的基本学制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年限,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2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不计算在其学习年限内。
第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专业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或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规定的相应最长学习年限,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生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或离校外出),一律以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因病请假的需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相应证明)。假期为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工作部备案;假期为一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
第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请假部门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事先以信件或电话方式办理续假手续。无故逾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所授课程的特点,制定所授课程的学习要求和考核要求(包括考勤情况),于课程学习前告知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等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或早退达三次者,按旷课一学时计。
事假、病假、旷课累计达到各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本专科各专业人才培养对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了一定学分,学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修读一定学分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班主任制度。各学院为学生选定班主任,学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按学期选课。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相关规定参加校际或联盟联合培养,到其他学校学习,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课程平台的网络课程学习。根据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规定,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部审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或转换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学生课外活动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习能力,修读校内辅修专业,按学校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听
(一)免修
1.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在此前已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某些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教学要求大体相当),可提交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教务部批准,可以免修并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2.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要求,可申请免修。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教务部同意,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登记在册。
3.申请课程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应在选课学期期末放假前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自学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参加教务部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第1-2周内进行。事先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4.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5.公共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批准,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学校开课单位安排的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体育保健课程学习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二)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考核。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要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
3.因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部分免听或间听。
4.未办理免听、间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采取考试方式的,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采取考查方式的,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级制评定。课程考核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否则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及考勤登记。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作业次数缺少1/3者,教师可取消其平时成绩。
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一般可按4:6的比例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实施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可适当增大平时成绩比例。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形式多样化,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撰写论文、完成作品、各层次训练与竞赛转换等多种方式进行。各门课程考试方式由学院教学院长审定后报教务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采用5分制。绩点规定如下:
百分制考核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5.0 |
85-89 | 3.5-3.9 |
80-84 | 3.0-3.4 |
75-79 | 2.5-2.9 |
70-74 | 2.0-2.4 |
65-69 | 1.5-1.9 |
60-64 | 1.0-1.4 |
60以下 | 0 |
(一)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指标,是学生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每学期核算一次。
平均学分绩点=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获取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缓考、补考、重修
(一)缓考 学生因病(需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批备案后方能办理缓考。缓考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由教务部组织的补(缓)考考试,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记入学籍档案。
(二)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统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记60分,并予以标记。补考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申请重修,重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补考考试不能缓考。
(三)重修 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选修课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重新修读该课程,也可以改修培养方案内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若要取得该门课程成绩(学分),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缺考、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予以标记,不能参加补考。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见《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中,实验课、实习课按课程要求进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必须通过答辩,学生方可毕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践环节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普通本专科新生对某专业的学习有进一步认识、兴趣、潜质或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及流程见《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要求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转学: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的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其他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为不适合转学的。
第三十条 转学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生转学申请书;
(二)《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六份),学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三)申请转学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印章;
(四)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教务部门印章;
(五)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省内转学一式两份,跨省转学一式三份),加盖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六)转学学生信息公示材料;
(七)因患病、特殊困难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相应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出基本程序:转学学生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院初审,教务部复审,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教务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学校同意转出后,学校相关部门分别出具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已修课程成绩单、转学学生信息公示材料、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转至省内学校的,由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申请转至省外学校的,由教务部将相关材料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二)转入基本程序:转学学生将上述转学必需材料交至教务部。教务部和招生工作部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若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接收学院研究同意,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教务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学校同意转入后,教务部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确认通过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受理转学申请材料时间: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上旬,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逾期不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原学校学习,否则作旷课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到休学期满。
(一)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休学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将经批准后的休学申请材料报教务部,教务部拟发休学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学期初办理复学)。休学期满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需休学者,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在校参加学习、考核活动,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入伍证明,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在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学生的户籍不变更。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周内持原休学文件申请复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二)将经批准后的复学申请材料报教务部,教务部拟发复学文件,并在学籍系统里更正。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一年级学习。若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则由学校安排到其他相近学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和原休学文件,并经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退伍证明方可复学。
第四十二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做退学处理。
第八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指导学院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实施学业分级预警制度。具体规定及流程见《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被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审核,报学校校务会研究批准。对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退学文件以及退学告知书应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生本人及家长须签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生退学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材料,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进行审查,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学校出具退学文件。退学文件以及退学告知书送达方式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自收到退学文件、退学告知书或离校通知单起一周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学生退学办理离校手续后,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校对毕业生作全面鉴定。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美、劳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本专业毕业所规定的总学分以及各模块必修课、选修课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普通本科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计划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四学期末提出提前修读计划安排并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教务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在规定日期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一年级继续学习。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且本人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学习已达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1年内,可在学期初向学校申请重修课程,经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务〔2019〕38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