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发挥学生专业兴趣和特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稳步实施学分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专科新生对某专业的学习有进一步认识、兴趣、潜质或专长的,可在大一年级结束前申请平级或留级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时间一般为学期期末,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不予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学生个性发展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筹规划,择优选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务部负责转专业组织工作,审核学院上报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核、汇总各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实施学生学籍异动办理。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专业办学条件,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接收条件、考核办法,以及根据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及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人数等方案,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低批次录取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录取的专业;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
(三)高考选考科目与拟转入专业对应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转入;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专升本、中职技能本科等特殊招生类型);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其他经学校审查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七条 转专业程序
(一)教务部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各学院按要求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并向学生公布。
(二)学生申请。大一年级每学期期末,学生领取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领取地点为所在学院(即转出学院)指定办公室。学生填写申请表后交至其所在学院。
(三)转出学院审核。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提交的转专业申请集中进行审核,符合转专业条件者由院领导签署意见。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材料,由转出学院转交至转入学院。
(四)转入学院审核。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本学院的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学院研究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部。
(五)学校批准。教务部审核、汇总各学院上报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六)教务部对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异动办理。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做好学生管理的交接工作,及时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信息变更工作。
第八条 参军入伍(或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正常退役并复学(或入学)后,在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部复核、学校审批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其复学年级应与休学前原修读年级衔接。
第九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入创业领域相关专业,在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部复核、学校审批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其复学年级应与原修读年级衔接。
第十条 学生因健康原因(如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经转入学院审核、教务部复审,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可转入相应专业。
第十一条 转专业名单发布后,转出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转专业结果,转入学院做好转入学生接收准备。转专业学生仍需完成原专业当前学期修读课程的考核(含期末考试和补考),并根据发布的下学期选课通知要求,按转入专业进行选课。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两周内,转入学院应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分转换与认定办法》认定与办理学生转专业前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过的课程,学生应自行选课修读。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具体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校教务〔201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