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与实施,提高培养方案的管理水平,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科学性和稳定性,依据本科教育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和保障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人才培养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审议专业培养方案制(修)订情况。
第四条 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1. 教务部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统筹和指导二级学院(部)制(修)订培养方案,检查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受理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2. 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主体是二级学院(部),实行院长负责制。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全面落实方案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
第五条培养方案的制(修)订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落实国家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任务,面向国家、区域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的战略需求,落实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相关政策和改革要求。
2. 对接行业需求。通过多渠道多形式了解社会和行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和专业发展定位,使得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能有效对接行业发展需求。
3. 对照质量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认证标准,参照行业标准、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专业办学实际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
4. 促进学生发展。在制定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等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学生中心”的教育理念,重视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培养。
第六条 培养方案一般每4年进行一次全面制订;如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最新要求,应及时修订。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进行优化修订。若未进行修订或变更调整的培养方案,下一届学生可继续沿用现版培养方案。
第七条 凡增设专业,在专业设置论证时须提交培养方案,在专业获得教育部审批后提交正式的培养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含:专业基本信息、培养目标、专业特色、毕业要求、学制与学位、主干学科、主要课程及特色课程、毕业要求实现矩阵、学分与学时、教学进程计划表等,具体以学校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九条 各专业在二级学院(部)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领导下组织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参与人员包括本专业所有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毕业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
第十条 制(修)订程序和要求
1. 在学校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部提出制(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组织本学院(部)各专业教师进行广泛的调研,认真研讨,形成正式的调研报告并依据结果,编制本专业培养方案。
3. 各二级学院(部)组织专家组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论证,并经撰写人、审核人、学院教学副院长等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部。
4. 教务部组织专家组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验收审核;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培养方案报学校审定批准。
5. 经学校审定通过的培养方案由教务部统一编制成册,并组织二级学院(部)实施。各二级学院(部)要及时将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保证培养方案顺利执行。
6. 各二级学院(部)在制(修)订培养方案时,须同步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课程教学活动均应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与评价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部和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方案。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编制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编排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的安排、落实以及课表安排等。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
1. 各二级学院(部)从已审核的培养方案中生成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任务,根据教学任务进程情况,制定教学计划执行表,报教务部审核汇总。
2. 各二级学院(部)依据学校课程安排有关要求,结合各专业教学任务及教学进程情况进行任务落实及排课工作,并按照规定开展教材征订工作。
3. 教务部负责做好各二级学院(部)课表编排情况的审核、协调等工作。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授课计划,按照课表实施教学。
4. 课程结束后,二级学院(部)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任课教师要科学评定学生成绩和成绩分析,做好课程考核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在培养方案的执行过程中,教务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二级学院(部)等单位要通过组织开展师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学生评价以及社会评价等,加强课程教学的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价,确保培养方案的有效执行。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相关政策和改革需要,根据国家、区域、行业和用人单位等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现实需求,允许各二级学院(部)对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适时地进行变更,但须向教务部提交变更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变更包括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三种方式。其中,更改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情况,均属变更课程的范畴。属于新开课程或已开课程学分学时调整时,需要在申请变更时提交变更后的课程教学大纲等相关课程教学文件。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调整原则上应在安排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前提出,经专业负责人、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部审批。若方案变更涉及其他教学单位的有关环节问题,提出方案变更的二级学院(部)应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商。
第六章 培养方案的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部)必须做好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及时归档管理工作,保证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相关归档材料如下:
1. 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研报告(含主要过程材料)、论证审批材料;
2. 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原始材料;
3. 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材料;
4. 其他有关教学档案。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部)应有专人负责培养方案修订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当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专科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管理办法》(校教务〔2014〕6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