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学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各类项目由企业提供经费(资金)、技术、平台、软硬件设备等相关条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务部主要负责制定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制度,审核项目申报与确定项目立项,指导和监管项目运行及实施情况,确定结题验收结果,以及向上级部门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第五条 申报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申报、论证、评价、日常管理及各个环节的意识形态审核工作,保证项目符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对项目执行负主要监管责任;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组织、环境及条件支持。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校企双方权责,对合作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落实负主要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征集方式为“随时征集”,项目负责人登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网址http://cxhz.hep.com.cn/)注册申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平台中下载相关附件(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合作协议等材料),根据前期对接情况,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企业要求自行掌握项目申报内容的填写,根据各企业指南中的申报截止日期,将申报单位论证审核通过后的申报书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对申报书审核确认并盖章,由项目负责人将申报书上传至项目平台。
第九条 教师申请企业项目、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教务部确认项目立项结果,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
第四章启动与实施
第十条 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项目并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报送教务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将相关验收材料及申报单位结题意见报送教务部,并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教务部审核项目验收结论后,确定结题验收结果。
第六章项目认定
第十五条 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可认定为校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集中组织1次校级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评选;遴选出的优秀的校级项目将被推荐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认定“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并公布“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已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学校按照相关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章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其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第八章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学校、申报单位两级部门联合监管,学校教务部负责宏观指导与管理,申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情况监管。
(一)做好项目遴选及结题验收评价的过程监管工作;
(二)对超期项目未完成项目情况进行跟进,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做好客观性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项目经费未用于项目的各项合理开支,且违反学校财务规定及协议相关要求;
(四)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五)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六)其他不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及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后若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7月后立项项目的管理,之前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有模式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
2.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评价意见表
附件1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
申请合作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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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作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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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作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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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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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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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 |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评价意见表
申请合作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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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作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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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作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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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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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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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结题评价意见 | |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