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jwb发布时间:2024-09-26浏览次数:10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学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各类项目由企业提供经费(资金)、技术、平台、软硬件设备等相关条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

  学校教务部主要负责制定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制度审核项目申报与确定项目立项,指导和监管项目运行及实施情况,确定结题验收结果,以及向上级部门遴选推荐优秀项目。

  申报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申报、论证、评价、日常管理及各个环节的意识形态审核工作,保证项目符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对项目执行负主要监管责任;

(二)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组织、环境及条件支持。

第六  项目负责人职责:

负责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明确校企双方权责,对合作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落实负主要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征集方式为“随时征集”,项目负责人登录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网址http://cxhz.hep.com.cn/)注册申报,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平台中下载相关附件(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合作协议等材料),根据前期对接情况,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企业要求自行掌握项目申报内容的填写,根据各企业指南中的申报截止日期,将申报单位论证审核通过后的申报书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对申报书审核确认并盖章,由项目负责人将申报书上传至项目平台。

第九条  教师申请企业项目、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教务部确认项目立项结果,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

第四章启动与实施

第十条  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项目并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报送教务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联系,落实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将相关验收材料及申报单位结题意见报送教务部,并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教务部审核项目验收结论后,确定结题验收结果。

项目认定

第十五条  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可认定为校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集中组织1次校级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次评选;遴选出的优秀的校级项目将被推荐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认定“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并公布“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已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学校按照相关办法予以奖励。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其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学校、申报单位两级部门联合监管,学校教务部负责宏观指导与管理,申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情况监管。

(一)做好项目遴选及结题验收评价的过程监管工作;

(二)对超期项目未完成项目情况进行跟进,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做好客观性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坚决杜绝下列类似情况发生。

(一)提供虚假材料,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谎报瞒报,对项目成果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行为;

(三)项目经费未用于项目的各项合理开支,且违反学校财务规定及协议相关要求;

(四)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

(五)私自篡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研究过程中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

(六)其他不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及违法违规的行为。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后若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7月后立项项目的管理,之前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有模式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负责解释

 

附件:

1.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

2.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评价意见表


附件1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

申请合作企业名称

 

申请合作项目名称

 

申请合作项目类型

 

项目负责人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签章:

        

 

 

附件2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评价意见表

申请合作企业名称

 

申请合作项目名称

 

申请合作项目类型

 

项目负责人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结题评价意见

 

 

 

 

 

 

 

 

 

 

申请单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