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强化教学督导职能,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教学督导(含兼职督导)工作制度与运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是学校监评中心开展教学监督指导工作的专设机构。该机构在主管教学副校长和监评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校教学过程以及各个教学环节咨询。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及全体师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工作、接受督导的指导和检查,不得拒绝督导办公室的检查督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由若干名学科专家组成,机构设负责人1名,具体负责督导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第四条 教学督导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长期在高等学校教学或者管理工作、深谙高等学校的教学规律和原则,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指导能力。
第五条 教学督导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为同行专家,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懂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含退休)。
第六条 教学督导要具有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品质和坚持原则、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热爱并愿意投入此项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四章 督导的聘任
第八条 经由相关人员推荐,且征得本人同意,专职督导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聘用,任期一般为3年(兼职督导由监评中心聘任,聘期一般为1年)。
第九条 教学督导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应终止其聘任。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督导要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的目标开展工作,应深入教学一线,按要求节次和对口的院(部)听课,课后须与授课教师予以交流。肯定其讲课的特点及成功之处,指出其需要改进的地方,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疏导”的职能,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使其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以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应采用调查、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教风、学风以及教学管理等情况,收集教学运行状态信息,随时掌控教学各个环节(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状态并予以指导,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120节。课后,教学督导须认真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督导听课记录表》。在该记录表中,应对授课教师的教案、教学大纲、教材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情况予以记载,并写好书面评价意见及上课等级(优、良、及格和不及格)。注重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等教学环节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评估,注重总结、推广优秀教师及其教学工作经验,并及时向有关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专职督导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主要是教学资料:教案、作业、论文、实验实训等),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第十四条 督导参加每学期召开的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听取学生对任课教师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教师对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教师本人和相关教学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专职督导参与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新教师上岗说课评价、校内科研项目评审、各个教学单位教学竞赛等)。
第十六条 坚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周听课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周日发送到组长的邮箱。
第十七条督导室须根据每周听课情况,认真填写《月听课情况汇总表》。督导室每月月末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听 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思路或办法。
第十八条 督导室还需每月向学校提交一份《月教学督导情况汇总报告》,向学校领导和院(部)通报教学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处理校领导,教务部临时安排的有关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章 教学督导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督与导相结合、重在导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在师生中做出表率,并在工作中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评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