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党办、校办)是全校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使用和管理,指导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需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须依据学校机构设置相关文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核准并报校长同意后刻制。
第五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使用损坏或印章遗失、被盗,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办公室核准并报校长同意后刻制。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统一确定印章形式、规格、材质,并开具联系函,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机构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七条 学校的所有印章,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保管责任人(以下简称为“印章专管员”)。新印章启用时学校办公室下发《关于学校启用有关____专用章的通知》(详见本办法附件1),注明使用单位、启用日期、启用印模等。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向印章专管员移交印章时,应填写《学校印章留样备案表》(详见本办法附件2);
第九条 印章遗失时,印章专管员应当及时向学校办公室书面报告,学校办公室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第十条 学校决定需要停用印章的,由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下发《关于学校停用有关____专用章的通知》(详见本办法附件3)将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学校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学校印章需停用:
1.学校部门撤销、更名、重组或业务变动;
2.学校印章使用损坏;
3.学校印章遗失或被窃,应在媒体声明作废,必要时函告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违反本项规定致学校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向学校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印章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材料,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等。
(二)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材料,各类证件、证书、聘书、通知书,各类科研项目、成果、专利的申报书、任务书,签证审批、海关免税、基建报批等各类材料等。
(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钢印用于师生各类证件证书的照片压印。
(四)校领导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合同、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五)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及意向性文件等。
(六)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人事档案专用章用于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七)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财务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等。
(九)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收费专用章用于学校对内对外收费。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印章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各类文书。
(二)各学院、各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内部发文、校内联系工作、与校外对口单位业务往来等。
(三)校内各单位公章均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经济活动,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等具有上行性质的文书上。除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管理和使用中共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委员会印章、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印章和钢印、校领导名章、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合同专用章;授权财务部管理和使用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财务专用章、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收费专用章。各学院、各部门及其下设(含挂靠)机构的印章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加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重要事项用印应根据职责分工经本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要指定专人管理及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重新确定管理人员并做好交接手续。
(二)规范用印。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落款的单位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居中端正清晰。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寒暑假期间用印时间为值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用印需提前申请。
(三)妥善保管。各单位印章的存放及使用地点均在该单位办公室内。未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准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专管员的职责
(一)印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印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专管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本办法附件四的《印章交接单》,登记交接日期、管理印章类别。交接人员签字,印章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备存。
(三)印章专管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专管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员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专管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四)印章专管员用印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五)印章专管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学校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学校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印章专管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重要内容。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需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专管人离职交接单》(详见本办法附件5)
(七)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校长批准并填写《公章外出使用审批单》(详见本办法附件6)方可带出;非公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时,用印人还应填写本办法附件4的《印章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方可带出。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办理使用学校印章的事项,须由业务经办人填写《____学院用印审批记录单》(详见本办法附件7)并经相应管理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员,由其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用印,所有用印文件均需留存一份归档。
第十九条 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必须先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初审(必要时需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学校办公室审核、由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第二十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1.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按《学校章程》及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2.需使用合同专用章时,经办人应填写《学校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详见本办法附件8),经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交校长审批的合同,应注有该合同对应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审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用印的合同上应当先由合同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后,方可用印。
4.禁止在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填写不全的合同上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5.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需在合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有关教学、科研等的各类研究报告、成果鉴定、项目、成果和奖励申报、专利申请,基建、维修项目申报,仪器设备进口报关、申请免税,人员出国(境)审批,外籍教师、留学生等外事手续,固定的财务、统计报表等各类常规性材料和证明性材料,经分管校领导授权的相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指派专人承办,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二条 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肄业证、荣誉证、退休证及各类聘书、学生录取通知书等,由相关部门统一造册,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签字,指派专人承办,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二十三条 需以学校或学校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函,应按规定格式打印,由相关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必要时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用印。外文函件还须外事处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因私的各类文字材料须先经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五条 向外刊登广告和有关学校的文字材料,须经宣传策划部审核,并将原文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二十六条 校领导交学校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名章,除已经校领导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由学校办公室请示私章领导本人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用印。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校印章时,可在请示校领导或征得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先行用印,事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需办理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学校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及其他需用学校财务印章的文本等,需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各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相关部门或部门作出相关规定,并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如主管领导出差等各项原因,无法在审批单上签字而又急需用印时,须由经办人当场通过电话向主管领导报告用印内容,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同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将授权具体时间、内容备注于《学校用印审批记录单》上,并有经办双方签字确认,待主管领导返回时,补全签字。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手写文件上加盖学校印章。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便函、证件、授权委托书、发文批准书、业务报表、邀请函等文件上加盖学校印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印章专管员应每年6月30前、12月31日前应将该期间填写的《用印登记簿》(详见本办法附件9)及用印资料档案全部移交学校档案保管人存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在批准用印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与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及当事人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印章专管员对学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把关,未经权限领导签批同意,坚决不予用印。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私刻、丢失印章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印章专管员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必要时学校将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印章专管员为学校涉密人员,其应该保守因职务行为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经营、财务、技术、客户信息,违反该保密义务泄露学校信息的,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员工若发现印章被伪造的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或相关领导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实施。原《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大工商发[2007]5号)同时废止。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