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知识介绍

发布者:rlzy发布时间:2015-02-03浏览次数:2772

 

一、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新入职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交身份证原件;由人事部工作人员将在入职的下个月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参保事宜。

二、社会保险计算方法和缴纳程序:

1、缴费比例、缴费方式

社会养老保险的总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的总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总缴费比例为2%,其中单位承担1.5%,个人承担0.5%;生育保险总缴费比例为0.7%,全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总缴费比例为0.5%,全部由单位承担。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在职工个人每月工资中扣除。

三、社会保险享受条件及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

享受条件:

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

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作为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个人账户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

3、工伤保险

享受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11、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的三项突破,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的: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4、失业保险

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5、生育保险

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