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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庭审走进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25浏览次数:1007

    新闻中心讯(记者 沈棒 见习记者 罗曼斯 王晨杲)11月20日上午10点,洪山区法院张家湾派出法庭在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术报告厅依法公开审理了《刘某诉申马汽车销售公司案》。该校副校长陶梅生、文法学院副院长范红霞、文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朱威以及法学专业的广大老师和学生们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
本次庭审由王汉明担法官任审判长,胡晓青法官担任审判员,并和人民陪审员叶向东组成合议庭,由冉超担任书记员。在原被告及其双方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华中物流公司到庭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庭审正式开始。
本次庭审的案由是返还财务纠纷,在法庭调查环节后,案情事实为:原告刘某与案外人王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起诉至江汉区法院。江汉区法院在2013年审结后认定:欠款事实存在,并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用本案的诉争车辆抵债,并在华中物流公司办理了挂靠登记变更,现车在华中物流公司的登记人为刘某、刘某某;另外,本案被告与案外人王某之间存在汽车销售合同纠纷,并诉至洪山区法院。洪山区法院在2014年审结后认定事实有:王某确与申马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按揭销售合同,并和光大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申马公司是连带保证责任,王某将车抵押给光大银行,并出具承诺书。王某未能按期还款,申马公司代为偿还债务后,依据承诺书,取得诉争车辆的处置权。获得洪山区法院的支持。
在法庭询问环节后,审判长给出三个案件争议焦点。即:车辆所有权问题。江汉区法院和洪山区法院执行交叉问题。挂靠形式要件问题。争议焦点获得原被告的确认,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在本环节中,双方就自己提供的证据和对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最后质证和提问,双方诉讼代理人分别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证据的效力问题据理力争,颇为精彩。在最后陈述中,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并赔偿在被告扣取车辆后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被告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长在认真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后,经与合议庭合议后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王汉明庭长与在场的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交流,现场的同学们热情很高,纷纷举手就自己对案件的兴趣和疑问向王汉明庭长提问,王汉明一一作出回答。最后,王汉明充分肯定了该校学生的整体素质的专业素养,并表达了愿与该校建立长期的实习合作的意向,他说:“我非常喜欢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的学生,以往贵校在我们单位实习的学生也都十分出色,希望在场的同学都能够好好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成为政法界合格有用的人才。”
“通过今天的阳光庭审活动,相信同学们对自己的所学专业也有了一个现实的感知,这是一个靠证据说话的时代,同时也需要专业的知识来提高自己表达证据的能力。我们以后还会为同学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机会,希望同学们可以认真把握。”该校副校长陶梅生总结道。
“通过参加本次庭审活动,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同时也明白了,学习要理论结合实践,只有多参加实践活动,才能更好地掌握并运用自己的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希望学校可以多举办这方面的活动,对我们以后的就业也有很大的帮助。”该校13级法学专业学生张乾宇说。

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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