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严肃校纪,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违纪处分
第一节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一条 凡我校在籍本、专、预科学生,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对于未达到警告处分者,学院可进行院内通报批评教育。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或从轻处分:
(一)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2.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3.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参与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4.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5.故意隐瞒重要情节者;
6.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处分者;
7.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从轻处分:
1.退赃、退赔迅速彻底者;
2.确系他人威胁或诱骗参加违纪活动者;
3.能够主动协助组织调查,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三条 一学期内累计受到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 对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纪律处分者,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第五条 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开始,取消一学年内评优评先、奖励和福利性补助资格;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内学生干部任职资格;是党、团员的因违纪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纪律处分以6到12个月为期,其中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其所犯的错误认识深刻,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对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对在受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的或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加重处分。
第二节违纪处分行为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收藏反动宣传品,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者;在网上传播、散布不健康或反动言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处罚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对盗窃、故意损坏、诈骗和抢劫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除按国家的有关法律处理,并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偷窃、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窃、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价值在500元以上)或累计两次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诈骗、敲诈、勒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抢劫者提供消息、工具或参与策划、掩盖、窝赃、销赃或知情不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贪污、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者,参照第一款处理;
(六)偷窃印章、重要公文、档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规融资和组织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并予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在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在400元以上者,视其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怂恿或策划者:
1.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怂恿、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殴打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殴打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如殴打致他人致轻伤者且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殴打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使用凶器(刀、棒等)威胁他人或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打架或冲突终止后报复他人或纠集他人报复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偏袒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冲突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 “讲理”为由寻衅滋事,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提供伪证,妨碍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同时犯以上数款者,按最重款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均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损失费,并支付营养费,营养费数额由学校裁定。有司法介入的,由相关司法部门裁定,学校协助执行。
(八)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均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故意扰乱学校教学、生活、工作秩序,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起哄、乱扔东西、乱烧杂物等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扰乱教室、图书馆、会场、学生宿舍、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四)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屡教不改者;
(五)在公共场所围攻、起哄、谩骂学校工作人员,阻碍、干扰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六)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群众团体的通知、决定、公告和海报等张贴物者或故意攻击学校网站,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在校内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经商活动屡教不改者。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审批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校园分期贷”等相关金融活动或推销相关金融产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宿舍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未在学生宿舍居住的;
留宿校外人员的;
出租、出借宿舍或床位的;
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的;
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
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注意防火用电安全,提高防火意识,杜绝火灾隐患,有以下违反消防安全情况者,没收相关违规物品,进行教育学习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改动公共电源线路,私接灯头、插座、开关;
(二)使用热得快、取暖器、电炉、电热毯、电热杯、电熨斗、电烙铁、电热水器、酒精炉、油炉、液化气等违禁物品;
(三)在室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或强放射性等危险品;
(四)在校园内燃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组织或参与打牌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或有价证券进行打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赌场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行为不检点、品行不端正、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以低级下流语言、动作调戏、侮辱、挑逗异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侍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宿舍其他知情学生应当向学校及时举报,有意隐瞒实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涂写淫秽语言,勾画淫秽图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观看黄色网站、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复制、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者,或在网上传播、散布不健康或反动言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的,按实际学时计算。凡教育教学规定的实习、劳动、军训、政治教育、晨练等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或在外进行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而不按时返校者,上午按4学时,下午按2学时计旷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不带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者;
2.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置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和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4.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5.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6.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答卷者;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和计算器等物品者;
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9.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10.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和补考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因第二十条(一)中任一种行为被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情节严重者;
4.考场上将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工具带入座位并处于开机状态者。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和补考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预先在桌面、墙壁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
2.使用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
3.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4.评卷时被认定为答卷雷同者;
5.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者;
6.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或被他人抢走试卷而不及时报告监考教师者;
7.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教师,态度恶劣者;
8.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和补考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1.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或接受考试答案者;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认定为替人代考者(或请人代考者);
3.未经允许,擅自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
4.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者;
5.考试前后纠缠教师,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规作弊事实者。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和补考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试卷、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2.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3.组织、参与集体考试作弊者;
4.抢夺他人试卷进行抄袭者;
5.因考试事宜辱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六) 构成违纪舞弊行为且态度、行为恶劣者加重一级处理。
(七) 已受处分或待处分期间再次违规、作弊者,加重一级处理。
违纪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一条 处分程序与管理:
接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由违纪处理部门直接听取或委托学生所在学院听取。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违纪处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校务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成员评议,各学院研究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即视为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60天。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期满后;
(二)专业学习成绩平均分为65分及以上(含65分,计算受到处分后考试成绩);
(三)自受到处分后,学习、生活、实习实践等各方面综合表现良好。
(四)在课外科技活动和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同学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填写和提交《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另附800字左右申请理由,要求务必本人手写,认识深刻,理由充分。班干部组织班会,在本人回避的情况下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处分。
(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给予充分评价和意见。
(三)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学生本人把材料上交到学生综合服务中心。
(四)学生工作部在综合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记录材料(含已解除和未解除的)将由学院于毕业生档案整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教务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原《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武工商发[202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