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2年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及学费资助审核备案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1-08浏览次数:135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2012年度地方(教助中心[2012]100号)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审核备案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3]1号)通知精神,为做好我校2012年地方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范围
    1、2012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补报2009年、2010年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补报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2011年当兵、2012年毕业作为在校生补报);
    2、2012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补报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3、2012年入学的退役复学学生,补报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以上所说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毕业之后第二年入伍)、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学生。高校学生中往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直接招收的士官和以其它非义务兵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学生,不在补偿代偿及资助范围内。
    二、报送材料
   (一)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材料
   (1)2012年毕业
    1、《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每申请人一份(学校复印一份留存备案);
    2、毕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发放部门证明一份;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如《入伍通知书》未发,需由入伍地武装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写上通知书编号,同时留下武装部门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学校复印一份留存备案)。如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武装部门入伍,需要在入伍地武装部门确认盖章,不必到户籍所在地武装部门确认盖章。
注:2012年入伍、2013年能毕业的学生,统一按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填写在校生申请表格,补偿时间按全部正常学制计算,退役后无需再申请学费资助。
   (2)、2009年当兵但2009年或2010年毕业学生,2010年当兵但2010年或2011年毕业学生,2011年当兵、2011年毕业学生(2011年当兵、2012年毕业的学生按在校生补报)
    1、《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每申请人一份(学校复印一份留存备案);
    2、毕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发放部门证明每申请人一份;
    3、《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另外,漏报的2009年毕业、2009年当兵和2010年毕业、2010年当兵的学生,还需要提供退伍证复印件。
   (二)在校生材料
   (1)2012年入伍(在校生从生源地和高校所在地入伍均可以享受此政策)
    1、《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学校复印一份留存备案)。(如入伍通知书未发,同上要求需要提供相关入伍证明)
2012年入伍、2013年能毕业的学生(毕业年级学生),如果已按在网上按毕业生填写了毕业生申请表格的学生,需要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已完成全部课程、2013能够顺利毕业拿到毕业证的证明,否则统一按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可以不需再重新填写在校生表格),补偿时间按全部正常学制计算,退役后无需再申请学费资助。
   (2)补报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1、《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学校复印一份留存备案)。(如入伍通知书未发,同上要求需要提供相关入伍证明)
注:2011年入伍、2012年毕业的学生,统一按在校生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填写在校生申请表格,补偿时间按全部正常学制计算,退役后无需再申请学费资助。2011年以前年度入伍的在校生不能享受入伍前在校期间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只能享受退役复学后年度的学费资助。
  (三)退役复学生材料
  (1)2012年入学
    1、《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各校请复印一份留存备案);
    2、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
    3、学校复学审批表复印件或有关复学证明(注明复学时间)。
  (2)补报2011年秋季入学

    1、《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各校复印一份留存备案);
    2、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
    3、学校复学审批表复印件或有关复学证明(注明复学时间)。
   三、材料报送方式及时间
    材料请邮至或送至: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3号,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邮编:430065。
    联系人:海鹏;联系电话:027-88147366。
    2、学校接收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日(星期五),过期不再受理。此批上报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材料,如经审核符合条件,资金将在11月份左右下达。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影响广,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入伍学生能及时了解政策开展申报工作。
    2、加强管理。从2010年起,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全面实施网上预征(网址:
http://zbbm.chsi.com.cn  或 http://zbbm.chsi.cn),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学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隔年无法网上补报的,需要到当地征兵部门领取补报“校验码”。预征报名系统是审核学生资格的关键和重要环节,各学院在告知学生时,务必提醒学生完成网上登记报名工作。学生在使用征兵系统时遇到问题,请致电系统客服咨询。(联系电话:010-82199588)
    3、资金补偿标准。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或资助学费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或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累加实行补偿或者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学生全部学年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如果选择学费补偿,可以将全部学制的学费标准进行累加,如果选择贷款,只能将按所申请贷款总金额累加,没有贷款学年的学费不能加入。
毕业生和在校生申请的补偿代偿额度要能够正确反映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补偿学费额度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不能包括学校收取的住宿费、书籍费等其它杂费。
在校期间应缴纳学费金额和实际缴纳学费金额一般情况应保持一致。学生欠缴学费的,实际申请学费补偿额度中应包含欠缴额度。获得的学费补偿款应优先用于补交学费。学生已享受学校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不能申请补偿代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获得的代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代偿款或补偿款未下达前,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正常自行归还利息。
对申请贷款代偿2012年应届毕业生,贷款利息的金额计算统一定为从申请人毕业时起至 2013年9月30日止期间应支付的利息(15个月)。对于申请贷款代偿的2012年入伍在校生(含2013年毕业生),只能申请代偿贷款本金。
在校期间提前偿还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入伍毕业生,照样可以申请贷款代偿。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仍按就高原则选择,但贷款利息不计。
退役复学资助学费仅限于复学后应该交的学费,复学前已交的学费不在资助学费范围内(即资助的学费按照学校未收取的学费补,学校收了的学费就不能给予补偿)
    4、补偿学制。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位毕业生补偿续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大学预科不算在内。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本科双学位毕业生有别于第二学位,其缴纳的学费可以累加计算,但是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本科学制年限和补偿代偿额度上限。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
2013年1月8日